天水北山生态产业示范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科学、有序、全面开展天水北山生态产业示范园建设工作,将天水北山建设成为集生态环境、名特优果、产业示范、观光旅游为一体的城市生态产业绿色屏障,促进北山生态产业示范园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山生态产业示范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北山生态产业示范园西起秦州区玉泉镇瓦窑坡村,东至麦积区社棠镇石岭村,南起北山根,北至北山第一层山脊,规划面积约50平方公里。
第三条北山生态产业示范园的建设发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治理优先、由近及远、先易后难、集中连片、整体推进。
(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种经济形式并存,谁租赁承包、谁开发、谁建设、谁投资、谁受益。
(三)因地制宜、突出生态产业特色、综合开发、逐步实现生态环境与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天水花牛苹果商贸城、天水北山生态产业示范园、天水南山花牛苹果产业园、天水花牛苹果集团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一城两园一集团办公室),综合协调天水北山生态产业示范园的规划、设计、建设、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市农工部、市发改委、市林业、农业、国土、规划、交通、水务、扶贫、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和秦州、麦积区人民政府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北山生态产业示范园的具体规划设计、建设、保护、管理、招商引资和项目争取等工作。
第三章 规划设计管理
第六条天水北山生态产业示范园总体规划是北山生态产业园详细规划、设计、建设、保护和管理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第七条北山生态产业示范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设计由秦州、麦积两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分别组织编制和设计,市一城两园一集团办公室会同秦州区、麦积区、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等单位和相关专家进行评审,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设计必须符合北山生态产业示范园总体规划,其北山生态产业示范园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设计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八条编制北山生态产业示范园总体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天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天水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天水市城市总体规划。
(二)坚持科学保护,加强对北山现有地形地貌、景观植被的保护和提升,对拟建设的百果园、生态林、旅游服务设施、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地质灾害治理等各项建设项目要充分科学论证,避免和减少各类建设对山体的破坏和城市生态环境景观的影响。
(三)坚持生态环境优先,在北山生态产业示范园区域内的各类建设项目,首先要进行生态植被环境建设、修复和地质灾害的治理,保护好现有的侧柏、塔柏、槐树等绿化景观,使景观林面积达到北山生态植被面积60%以上,主要包括北山山脊第一层线下宽200米左右的密植防护景观林带,沿沟壑南北向的密植绿化景观轴,原则上25°以上的坡地和地埂斜面植被绿化,要达到四季常青的效果。
(四)坚持突出特色,依托好北山现有的苹果、核桃、柿子、枣、石榴等果树,建设苹果园、柿子园、桃园、梨园、枣园、杏园、核桃园、石榴园、葡萄园、樱桃园、花椒园等天水适应性强的果树园,每个园的面积不小于100亩,充分发挥果树资源潜力,形成各具特色的百果园。
(五)坚持适度开发,依托百果园形成旅游产业园示范园,适度配建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园区管理、休闲娱乐、观光旅游、餐饮服务、风情文化等经营性设施。
(六)坚持可持续发展,优先发展区域位置优越,具有较高种植和较高可利用价值的空间,并以重点发展区域带动辐射其他区域的发展。
第九条编制和修改北山生态产业示范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听取各方意见,组织专家科学论证,提高规划的超前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 建设方式
第十条通过公开、公正、公平和竟拍的方式,面向社会广泛招商引资,邀请、吸引、鼓励单位、投资企业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北山生态产业示范园的建设,可以独资或者入股合伙承包、租赁、流转和依法出让土地进行建设,优先鼓励和支持当地镇、村和农民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秦州、麦积两区政府应当与土地流转北山生态产业示范园的单位、投资企业和个人签订建设经营合同,以确定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北山生态产业示范园内的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应由市直相关部门和秦州、麦积两区政府争取或整合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对于未划入土地流转、征用示范园的荒地、荒山、荒坡、荒沟、道路两侧和山区未成林的林带,由所在区、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造林绿化,补植达标。
第十四条百果园和植树造林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依法承包的土地上种植的果树和营造的树木,归该土地承包经营人所有。
(二)承包或者租赁土地种植的果树和营造的林木,归承包方或承租方所有,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凡属承包和租赁北山生态产业示范进行建设的,应由秦州、麦积两区政府和所在的镇、村负责协调承包和租赁有关事宜。
(四)农户在已经划定的自留地和农宅房前屋后的栽植的林木果树归该农户所有,但可以转让。
(五)单位在其依法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果树,归该单位所有。
(六)义务营造的林木果树,归所在村所有。
(七)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合作营造的林木果树,归合作双方共有。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划拨、出让或承包租赁给的单位、投资企业、农户和个人的林地、果园使用权及林木果树所有权,由所在秦州、麦积区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依法保护。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市农工部、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农业局、交通局、水务局、扶贫办、市国土局、市建设局、规划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全力支持北山生态产业示范园的建设。
第十七条北山生态产业示范园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建筑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色调和使用功能等,应当符合北山生态产业园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与北山生态景观和地形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百果园和造林绿化规划,并在依法承包租赁或出让的林地、果园范围内。
(二)必须按合同规定完成承包或出让地内的栽植果树、植树造林任务。
(三)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符合建设条件的区域。
第十八条秦州、麦积两区政府应会同市发改、建设、规划等部门加强对北山生态产业示范园内的村庄进行整治,确需拆除搬迁的,结合新农村建设进行搬迁。应当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其拆迁、补偿、安置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林业部门要加强试验推广,全额配植良种壮苗,确保种植成活率,要建立服务承诺与技术责任追究制,做好百果园的技术指导和上门服务。
第二十条北山生态产业示范园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害安全影响景观,破坏生态植被、妨碍游览的工程项目和设施,现已建成的,应当逐步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因建设需要确需迁移的坟墓,秦州、麦积两区做好选址建设生态墓,先选址后迁移,禁止在北山生态产业园内新建私墓。
第二十二条北山生态产业示范园内的流转土地,以百果园、生态景观林建设为主,适度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和经营设施,其建筑物占地面积控制在5%以内,容积率控制在0.5以内。
第二十三条北山生态产业示范园的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以后,以出让方式供地,国有土地出让作为建设用地,但前提条件必须是:
(一)符合北山生态产业示范园的总体规划。
(二)必须经地质勘探部门确认地质比较稳定的宜建区域。
(三)符合天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符合天水市城市总体规划。
(五)建设项目必须是与生态园、百果园项目相协调的旅游度假、文化产业、休闲娱乐、乡土民风民俗等项目。
(六)必须在北山生态产业示范园内有1000亩以上生态造林绿化和百果园的建设项目。
(七)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控制在20%以内,容积率控制在0.8以内,绿化率在50%以上。
(八)不得破坏现状地形地貌,要求依山就势进行建设。
第六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北山生态产业示范园内的森林植被、树木花草、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应当按照有关规划严格保护和提升。
第二十四条北山生态产业示范园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乱挖滥垦、采石取土。
(三)随意采伐、采折践踏林木植被。
(四)放牧、野外生火或擅自从事经营性的畜禽饲养。
(五)排放污染物和乱倒垃圾。
(六)破坏和影响园区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一城两园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北山生态产业示范园区域的防灾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休闲游览安全管理,逐步完善服务设施。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对于北山生态产业示范园的建设单位、投资企业和个人,享受天水市招商引资奖励优惠办法和关中—天水经济区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由市、区两级政府投资建设北山生态产业示范园的公用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
第二十九条凡北山生态产业园区出让土地,可按最低标准出让。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划和要求按时完成绿化及建园任务的,由秦州、麦积两区政府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除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外,依照有关规定加收二至三倍绿化和建园费,连续两年未完成绿化和建园任务又不采取措施改正的,由秦州、麦积区政府无偿收回其承包或出让的土地,另行招标承包进行建设。
第三十一条北山生态产业示范园区域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由规划、国土、环保、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北山生态产业示范园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责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天水市一城两园一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元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