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委书记、市长留言板》办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畅通“网络问政”渠道,提高“市委书记市长留言板”办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确保留言板办理工作程序规范、办理及时、监管有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委书记市长留言板”(以下简称“留言板”)是指网民通过天水在线网站向市委、市政府反映情况、表达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平台。
第三条 “留言板”办理的宗旨是“为民、便民、利民”。办理的目的是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推动“网络问政”,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天水。
第四条 “留言板”办理工作实行“集中受理、分类处置、限时办结、及时反馈”的工作制度。
第五条 “留言板”办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高效快捷”的办理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留言板”由市行政监察投诉中心承办,具体负责“留言板”的浏览下载、筛选交办、督促办理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留言板”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是“留言板”办理落实的责任单位。
各县区纪委、监察局负责“留言板”在本县区办理落实的督促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天水在线网站负责“留言板”网民留言的承接、梳理、运行、监管和正面引导工作。
第七条 市行政监察投诉中心承办“留言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留言板”提出的咨询、投诉、举报、求助和各种意见建议,负责对各类问题的交办、转办、催办、督办、反馈和检查指导。
(二)加强与“留言板”办理各责任单位的联系,对“留言板”办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考评。
(三)对“留言板”反映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编发《市委书记市长留言板督办专报》和《留言板办理情况通报》,为市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四)负责引导网民通过合法途径、合理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五)负责市委、市政府、市纪委交办的其它网络留言的办理工作。
第三章 受理内容
第八条 “留言板”网民留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受理内容:
(一)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三)对本市各级各部门及领导干部的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
(四)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五)反映市民日常工作、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诉求;
(六)重大紧急突发事件、重要社情民意;需要通过“留言板”反映的其他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
第九条 “留言板”网民留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各种恶意攻击性留言;
(二)内容重复、空泛或不具备答复条件的留言;
(三)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等。
第十条 “留言板”内容分为:咨询、投诉、求助、建议、其他五大类。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受理。工作人员将“留言板”网民留言根据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剔除不予受理内容,将受理件按照“留言板”工作流程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办理。按照留言性质、内容、涉及领域、涉及地域等,选择直办、交办、呈办三种方式,对“留言板”留言进行办理。
“留言板”办理工作实行限时办结和逾期督办制度。限时件的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会签件的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退件。责任单位若收到交办内容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的交办件,应在当日将交办件通过留言办理系统退回网民留言承办单位,并说明退件原因。
第十四条 督办。对受理范围的所有交办件均应通过催办、通报、检查、监督和考评等措施,督促各责任单位做好“留言板”的办理工作,使“留言板”留言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办理回复。
第十五条 考评。为确保“留言板”办理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办理质量和回复时效,“留言板”办理考评体系应充分考虑责任单位对“留言板”办理回复的工作量、回复率、满意率、时效性和受到催办、督办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对各责任单位办理工作进行量化考评。
第十六条 反馈。“留言板”办理的承办单位对“留言板”的办理工作要定期通报,对积极、优质、高效、依法办理回复的责任单位予以表扬;对无故延误办理回复时间或办理回复质量差的责任单位予以批评。
以《留言板办理情况通报》为载体,每月定期向市领导报告“留言板”办理回复情况,并在“留言板”网上通报。对领导批示的事项,“留言板”承办单位应跟踪了解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向领导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回访。责任单位对所经办的事项,要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级对反映人进行回访,确保办理质量。“留言板”承办单位应对反映人进行跟踪回访,并把回访结果作为对责任单位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档案留存。承办单位对拟办信息、领导批示、转(督)办存根、办理结果等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十九条 “留言板”办理的承办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网民反映的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不宜公开的问题及相关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留言板”办理的承办单位和责任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对象;不得公开和向当事人提供“来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单位、家庭住址及IP地址等信息。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网民对投诉和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内容应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经查证,“留言板”留言内容纯属对单位或个人进行恶意攻击、陷害、侮辱、诽谤、谩骂,并造成社会后果的,对留言人依法依纪予以查处;被投诉和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对反映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当事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责任单位对承办单位的交办件逾期未办结或敷衍塞责的,承办单位将对其进行督办;因办理不及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