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若冰状告《天水楼市》
天水首例著作权案将在8月15日开庭
今日时刊
本报讯(记者 聂中民)近日,记者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获悉,该院已正式受理了一起散文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据了解,该著作权纠纷案件在天水市尚属首例。目前,这起侵权纠纷案的原被告双方正处于举证阶段,该案件定于8月15日正式公开开庭审理。
据《甘肃法制报》报道,我省著名作家王若冰在今年年初发现一本名为《天水楼市》的出版物刊登了一篇《古巷情幽》的文章,其中大部分内容与自己早期创作的散文作品《天水古巷》相同。而这本名为《天水楼市》的出版物,是由天水市邮政局和天水市景园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办的,虽然封面上注明免费赠送,但发行渠道广泛,其在扉页上注明向市级主要领导投送500册,向行政企事业单位领导、大中型企业负责人、房产中介、房产客户销售部、休闲娱乐场所及已购房但未装修入住的住户各投送1000册,向准备拆迁户的有效地址投送7000册,其后还注明全市有投递员215名,每日出班4次进行投送。且该出版物里有大量的版面用来刊登广告。所以王若冰认为,《天水楼市》是一种广告性质的刊物,有明显的营利性,其通过使用原告作品获得效益,未支付任何费用,侵犯了他的获得报酬权。
原告王若冰告诉记者,他现供职于天水日报社,自己从事文学创作20多年,其诗歌和散文均形成了独特的作品风格,在省内有一定的知名度。2002年他创作了文化散文《天水古巷》,于当年1月14日在《甘肃日报》上首发,2004年6月19日和2007年7月8日又分别被《文学报》、《兰州晚报》转载。2007年又被《读者》杂志(乡土人文版)第10期转载。而他认为侵权的该出版物《天水楼市》在2008年1月总第2期《秦州屋檐下》栏目介绍天水的文章中,除第一段几处文字略有改动外,其余内容则全部来自他的作品《天水古巷》,侵犯了原告发表作品的自主权,破坏了原告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遂将《天水楼市》的两家主办单位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收回刊登侵权文章的刊物;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对于文学作品侵权纠纷案件,法学界人士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如无证据证明原告王若冰不是《天水古巷》的作者,法院将依法认定原告王若冰为该文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两被告属侵权行为,《天水楼市》刊登的《古巷情幽》一文的行为将构成侵犯原告王若冰的著作权。当然被告如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十二种情形之一,则为合理使用,并不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针对此事,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漆子扬先生告诉记者:鉴于国内商业界和整个社会多年来对知识产权不重视,王若冰先生提请了诉讼是正确的,尊重作家和学者的劳动成果,营造良好的文化和学术氛围我们所期待的,我个人十分痛斥抄袭等侵权行为。对于这一案件的审理结果,本报将进一步予以关注。 (今日时刊)
天水首例著作权纠纷案 近日开庭审理
西部商报
本报记者 刘东亮 为您报道 近日,记者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获悉,该庭受理了一起散文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据了解,因散文作品而引发著作权纠纷的案件,在天水市还是首例。目前,这起侵权纠纷案的原被告双方正处于举证阶段,该案件定于8月15日正式公开开庭审理。
今年年初,天水学者王老师发现,一本名为《天水楼市》的出版物刊登了一篇《古巷情幽》的文章,其中大部分内容与自己早期创作的散文作品《天水古巷》相同。这本名为《天水楼市》的出版物,是由天水市邮政局和天水市景园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办,王老师认为,《天水楼市》是一种广告性质的刊物,有明显的营利性,其通过使用原告作品获得效益,未支付任何费用,侵犯了他的获得报酬权。遂将《天水楼市》的两家主办单位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收回刊登侵权文章的刊物;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古巷情幽》侵犯著作权
甘肃法制报
本报天水讯 近日,记者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获悉,该庭受理了一起散文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据了解,因散文作品而引发著作权纠纷的案件,在天水市还是首例。目前,这起侵权纠纷案的原被告双方正处于举证阶段,该案件定于8月15日正式公开开庭审理。
今年年初,天水学者王若冰发现,一本名为《天水楼市》的出版物刊登了一篇《古巷情幽》的文章,其中大部分内容与自己早期创作的散文作品《天水古巷》相同。而这本名为《天水楼市》的出版物,是由天水市邮政局和天水市景园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办的,虽然封面上注明免费赠送,但发行渠道广泛,其在扉页上注明向有址投送的市级主要领导投送500册,向行政企事业单位领导、大中型企业负责人、房产中介、房产客户销售部、休闲娱乐场所及已购房但未装修入住的住户各投送1000册,向准备拆迁户的有效地址投送7000册,其后还注明全市有投递员215名,每日出班4次进行投送。且该出版物里有大量的版面用来刊登广告。所以王若冰认为,《天水楼市》是一种广告性质的刊物,有明显的营利性,其通过使用原告作品获得效益,未支付任何费用,侵犯了他的获得报酬权。遂将《天水楼市》的两家主办单位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收回刊登侵权文章的刊物;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原告王若冰诉称,自己从事文学创作多年,形成了独特的作品风格,有一定的知名度。2002年他创作的散文《天水古巷》,首次在当年1月14日的《甘肃日报》上发表,2004年6月19日和2007年7月8日又分别被《文学报》《兰州晚报》转载。2007年又被《读者》杂志(乡土人文版)第10期转载。而出版物《天水楼市》在2008年1月总第2期《秦州屋檐下》栏目介绍天水的文章中,除第1段几处文字稍有改动外,其余内容则全部来自他的作品《天水古巷》,侵犯了原告发表作品的自主权,破坏了原告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
对于文学作品侵权纠纷案件,天水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的一位教授告诉记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如无证据证明原告王若冰不是《天水古巷》的作者,法院将依法认定原告王若冰为该文作者,依法享有该文《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著作权。那么《天水楼市》刊登的《古巷情幽》一文的行为将构成侵犯原告王若冰的著作权。当然被告如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十二种情形之一,则为合理使用,并不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
对于这一案件的审理结果,本报将进一步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