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男童遭三人绑架后,被弃铁路道边,导致其被火车撞死。昨天,法院判处绑架案两名主犯死刑。
兰州晨报1月4日报道 去年6月4日,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年仅8岁的男孩星星(化名)遭3名犯罪分子绑架,后被弃置铁道边被急驰而来的火车撞死。同年6月22日,犯罪分子谢某、高某、吴某和案发后包庇作案分子的高某某、吴某某被麦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7月26日被逮捕。2007年12月27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一审宣判,谢某、高某一审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他两名犯有窝藏罪的被告也得到相应的惩罚。
-案件回放
缓刑犯密谋绑架儿童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5月19日零时10分,被告谢某伙同他人在麦积区社棠镇一啤酒摊喝啤酒时,其中一人与邻桌一男子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厮打起来,次日,邻桌男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2006年12月25日,被告谢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7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2007年5月,仍处于缓刑期的谢某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叫上另一被告高某在家密谋绑个孩子索财之事,高某听后表示同意,因两人没有摩托车作案不方便,便又叫上另一被告吴某。5月29日,谢某打电话将吴某约到麦积区北山公园。6月2日,谢某、高某、吴某在当地购买了作案用的胶带纸、尼龙编织袋等物,按事先预谋好的计划,于当日下午和第二天在社棠镇牛头河附近寻找机会实施绑架,但因过往路人较多均未得逞。6月4日下午6时30分,谢某回家后看见有4个男孩在自家门口玩耍,其中一名正是其邻居家的孩子星星,他便电话指使吴某和高某,戴上墨镜骑摩托车将星星绑架至麦积区老北社公路石灰窑对面的涵洞口。之后,吴某回家放车,高某则将星星捆绑并装入编织袋内。做完一切后,高某担心被人发现,又将星星挪至火车道旁,这时,他发现星星呼吸微弱,顿生恐惧,遂把星星拖至离铁轨很近的铁路旁后逃离现场。6月4日晚9时47分,一辆行包专运车行驶至放置孩子的路段时,不幸将星星撞死。
3案犯逃至威海被抓
星星失踪后,其家人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并发动亲戚四处寻找。谢某参与其中也假装找人,并探听到星星家的电话号码,后告诉给高某,高多次打电话欲向星星家索要钱财,但均因电话占线未果。谢某得知星星已经死亡的消息后,立即让高某和吴某外逃。6月5日,3人逃至甘谷县后,高某、吴某分别打电话向其舅父高某某、胞弟吴某某索要外逃路费,并向对方告知此案系他们所为,得知此事后,高某某和吴某某并未向警方举报,而是分别汇款1000元和1500元,3人逃往山东威海藏匿。6月22日,谢某、高某、吴某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3日、7月6日,麦积区公安分局相继将知情不报的高某某、吴某某抓获。
5被告一审各领其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高某、吴某无视国法,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绑架罪。被告谢某还伙同别人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提供钱财帮助案犯逃跑,犯有窝藏罪。
被告人谢某曾参与故意伤害案,在一审被判缓刑取保候审期间不思悔改,重新组织犯罪,在绑架案中起到组织、策划的主导作用,系绑架案的主犯;被告人高某在谢某的纠集下,伙同谢某、吴某从预谋绑架到实施绑架,积极参与了该案全过程,其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是主要的行为实施犯。为此,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谢某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被告人高某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被告人吴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犯窝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同时,谢某、高某、吴某分别承担被害人丧葬费2000元、1613元以及5000元。
(兰州晨报) 记者:王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