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群众关心的赌博行为和群众娱乐活动如何区分的问题,公安部2005年1月又作出了4点解释。一是从主观方面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是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而群众娱乐是以休闲消遣为目的。二是从主体上看,群众娱乐多是在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之间进行。三是看是否有组织者从中抽头获利。构成赌博罪客观上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获利的行为。四是看彩头量的多少,要根据个人、地区经济状况及公众接受的水平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