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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抢劫 受到严惩 |
(2006-10-17 10:45:13)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天水日报 肖汉丽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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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秦州法院对从宁夏流窜我市大肆作案,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秩序,群众反映强烈的赫某、马甲、禹某、摆某、马乙抢劫、盗窃一案公开进行了宣判,5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至18年有期徒刑。 据了解,2005年8月以来,家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被告人赫某、马甲、禹某、摆某、马乙先后流窜我市,伺机作案。今年4月13日凌晨,赫某、马甲等4人在秦州区南明路某楼室内,先由赫某翻窗入室,接着由马甲翻入室内盗得钥匙夹及现金50元,并将房门打开,4人持木棒进入室内。被正在睡觉的房主发现后,赫某喝令房主将头蒙上,然后抢得手机一部、MP3一部及金银首饰等物,价值9800余元。 2005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马乙窜入公园路家属楼,翻窗入室,盗得手机及现金等物,价值4300余元。2006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赫某、马甲、禹某等5人合伙又在秦州区滨河西路、东关煤厂家属院及马石坪中学等地居民楼,趁他人凌晨熟睡之机,翻窗入室,盗窃作案19起,盗得手机、电脑及现金等物,价值32000余元。 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赫某、马甲、禹某、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木棒进入他人住房内,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马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赫某、马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赫某、禹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禹某、摆某、马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各被告人均有犯罪未遂和追回部分赃物的情节,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对被告人赫某、马甲、禹某、摆某、马乙判决了年限不同的有期徒刑,以及数额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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