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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企业工伤职工补助提高 |
(2006-7-10 21:09:25)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天水日报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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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对2003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的人员每月所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亲属抚恤金进行了全面调整。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要求,对2003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的企业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从工伤一级到工伤六级每月分别增长80元、75元、70元、65元、60元、55元六个标准,通知还要求,伤残津贴每月领取不足400元的调整到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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