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胡亚斌 通讯员王立华】从5月1日起,全市所有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应为驾驶员和乘务员以外的车辆座位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者也应投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
承运人责任险是一项法定强制性保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道路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必须投保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从今年起,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将作为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和办理相关营运手续的强制审核项目。
据市运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我市情况,道路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保险金额设5万、10万、15万、20万、30万/年计5个档次。其中,农村班线客运车辆,每座最低保险金额5万元/年;高速、快客班线客运车辆,每座最低保险金额为15万元/年;其他道路客运车辆,每座最低保险金额为10万元/年。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货物责任保险按车辆核定吨位每吨位最低保险为2万元/年(不含第三者责任险)。同时,经市运管处与保险公司协商,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费费率标准将不高于0.15%,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核定座位数×每座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针对此前已经以车上人员为保险对象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或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但其保险金额没有达到上述规定的最低保险金额的标准,市运管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从事道路客运的经营者应按上述规定的最低保险金额标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