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州区融媒体中心4月13日讯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庭审中,本案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适用缺席审判的规定对案件进行了审理。送达民事判决书时,被告同意以微信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鉴于此,承办法官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添加被告微信,但被告拒不配合,由于立案庭干警在案件受理时成功添加了被告的微信,民一庭干警遂积极联系立案庭干警,由立案庭干警协助民一庭,通过微信以图片方式将民事判决书发送给了被告崔某,该案件由两庭室合作成功将判决书以微信方式送达给当事人,顺利解决了因被告明知自己败诉拒不领取判决书而导致的送达难问题。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不仅提升了法院裁判文书的送达效率,同时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切实方便群众,实现让数据多跑腿,让当事人少跑腿,进一步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供稿 秦州区法院/编辑 靳艳艳 审核 辛智翔)
(新闻来源:秦州区融媒体中心 转载:李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