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的通告
根据《天水市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从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1月10日,在全市开展为期60天的城乡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行动。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目标:进一步挖掘道路通行能力,规范交通秩序和交通行为,整治交通堵点、乱点,完善交通管理设施,努力实现全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观、通行能力明显提高、拥堵现象明显缓解、交通环境明显改善。
二、整治范围:秦州区城区道路及城郊结合部道路。
三、主要内容:1.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3.不按规定车道行驶;4.车辆违反交通信号(乱鸣喇叭、随意掉头、斑马线上不让人);5.不按规定使用车灯;6.公交车辆不按站点停车上下人;7.涉牌涉证;8.酒后驾驶机动车;9.驾车追逐竞驶、飙车等;10.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11.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活动;12.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在人行道上摆放落地广告牌匾;13.未取得营运资格车辆参与运营;14.公共客运车辆车容车貌不整洁、驾驶员不按规定着装;15.无牌无证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上路行驶,农用三轮车违法载人和摩托车超员载人;16.不按渣土车、大货车和黄标车区域限行措施通行;17.破坏交通设施标志的。
四、停车规定
(一)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内等规定的地点停放。
(二)机动车不得在下列路段停放:1.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2.人行道、人行横道;3.在施工地段;4.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5.交叉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6.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
(三)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或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不得妨碍通行。
(四)客运出租车不得在公交站点停车。在路边停车,驾驶人不得离车。
(五)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六)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处罚依据:秦州区民主路、建设路、大众路、青年南北路、合作路、藉河北路中段等6条道路为主城区严管街,禁止机动车乱停乱放、随意掉头、逆向行驶等;校园门前两侧道路及人行道上严禁车辆停放。公安交警、综合执法、交通运管等部门要加大执法管理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