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妨害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拒不配合政府设置的疫情防控检查点和车站等公共场所体温检测、人员核查、小区封闭管理等防疫措施的,或者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阻,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棋牌室等非市民日常生活必须的人员密集性场所,经营管理者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不听劝阻继续营业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病情与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从重点疫区来秦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不按规定主动申报或者故意隐瞒近期重点疫区行程史,与病人、重点疫区人员密切接触史等情况,逃避防疫措施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未经政府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道路交通,妨害执行救援、救护、运输防疫物资等紧急任务车辆通行的,依法予以处罚。
七、非法养殖、加工、经营各类野生动物,不听劝阻的,依法予以处罚。
八、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或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恶意编造、传播疫情类虚假信息,或者谎报疫情类警情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威胁、侮辱、故意伤害医疗救护及防疫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众闹事等扰乱防疫工作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秩序的,依法予以处罚。
希望广大群众、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全县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秦安县公安局
2021年10月28日
(天水在线编辑:李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