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商报讯 天水秦安县居民张文(化名)2009年6月在该县步行街承租了两层商铺,租赁合同上出租方天水某房产公司约定,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出售张文所租赁商铺,张文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签订后,张文对商铺进行装修,并开了一家餐馆。但2010年3月,天水某房产公司向张文发出书面通知,表示公司将出售该商铺,价格为一次性付款,每平方米4500元;分期付款,每平方米4800元。同等条件下,张文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张文放弃购买,合同到期后商铺将被收回。
2010年6月,张文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天水某房产公司要求其退房,但张文表示难以接受。2010年9月,天水某房产公司表示,张文依然有优先购买权,但售价已变为每平方米7000元。对此,张文认为,该公司应按照第一次通知他享有优先购买权时的价格将商铺出售给他。但天水某房产公司认为,市场行情已发生变化,虽然张文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出售商铺价格应为每平方米7000元。
由于无法达成妥协,天水某房产公司将张文告上了秦安县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决张文退房。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法》规定的租赁房屋优先购买权是在租赁期限内、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房屋市场价格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张文坚持以第一次通知确定的每平方米4500元价格卖给他,于法无据。据此一审判决,张文在判决生效15日内退房。一审宣判后,张文不服,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昨日获悉,天水市中级人员法院已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