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花牛苹果产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产业聚集和对外开放的带动作用,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天水花牛苹果产业园区建设,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09〕44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天政发〔2012〕117号)、《天水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天政发〔2010〕26号)及《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优惠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特制订天水花牛苹果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我区现代农业发展目标,鼓励支持花牛苹果贮藏保鲜、果品深加工、果品包装、交易市场等项目入驻园区。
第三条 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80万元/亩的项目,按该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出让土地。企业应按项目净用地面积18.61%的标准代征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第四条 入园项目合同期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70%以上(含70%)的企业,按该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8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按该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55%予以扶持;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8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按该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45%予以扶持;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8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按该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35%予以扶持。
第五条 入园企业享受国家级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入园项目建设的有关审批手续在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理。
(二)减免入园企业有关收费。
1.对入园企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道路开口费、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2.新建厂房人防结建费不收取,与企业生产设施相配套的科研大楼、研发中心人防结建费减半收取。
3.对入园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交易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
第六条 积极争取贴息贷款项目,解决入园企业资金困难。对于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突出、带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扶持。
第七条 整合农业产业化、农产品检测、科技推广、市场建设、物流服务、合作社、产品加工、以工代赈及水利、交通等项目,重点向园区建设倾斜。
第八条 区财政从2014年起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园区土地征用、道路、堤防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其他
(一)本优惠办法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等兑现依据以有法定资质单位认定的结果为准。
(二)本优惠办法给予企业的扶持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科技研发。
(三)享受本优惠办法与兑现省、市、区有关税收奖励条款重复的,按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本优惠办法适用于园区范围内的生产性企业和项目。
(五)本优惠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