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容情
——兰州正林公司销售科长挪用资金被判三年
为了给岳父看病,身为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林公司)的销售科长的刘嵩,竟然挪用单位11.54万元的资金,被判刑三年。4月9日,记者从兰州市中级法院了解到,此案终审裁定:驳回刘嵩的上诉,维持原判。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00年,大学毕业不久的刘嵩,被任命为正林公司销售科科长。担任科长之初,刘嵩工作很努力。但后来由于岳父得病,全家的经济一下子变得拮据起来。2003年刘嵩开始克扣公司的往来货款。2003年1月到3月,刘嵩累计从与正林公司有货款往来的敏慎批发部收回货款11.54万元。他没有把这笔钱交回公司,而是把一部分送去给岳父治病。直到2006年2月案发时,刘嵩始终没有把钱还给公司。
2006年初,东窗事发,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立案侦查。2月1日,刘嵩被拘留,3月14日被逮捕。在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刘嵩身为外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回单位货款后私自挪作他用,数额较大,行为已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当依法惩处。8月30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刘嵩有期徒刑3年。
宣判后,刘嵩不服,上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嵩辩称:这11.54万元并不是正林公司的货款,而是他和敏慎瓜子批发部负责人陈某之间的借贷款。但他的说法很快被否定了。
法院审查发现,在正林公司和敏慎瓜子批发部的财务凭证上,一致反映出:在2002年6月至2003年3月期间,正林公司通过刘嵩向敏慎瓜子批发部供货价值57.35万元,已结清货款45.80万元,尚有货款11.54万元未结清。由此可以认定,这11.54万元正是正林公司与敏慎瓜子批发部的正常往来货款。同时,敏慎瓜子批发部的负责人老陈也证明,他和刘嵩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老陈还出具了当年结账时由刘嵩签名的货单,客户联上确切注明“已结清”字样。这样,刘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兰州市中院最终裁定:刘嵩将货款收回后不上交公司,挪作他用,有查获的书证、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证据证实,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驳回刘嵩的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情”与“法”,本来并非不能兼容。法治社会也并不是无情社会。相反,一切法律的立法原意都出于对人的保护和关怀。立法、司法、执法都应“以人为本”。但此“情”应指法内之情而非法外之情。也就是说,孝本无罪,情亦无辜,但前提是不能违法,不能越过法律的底线。任何人都不能以情谋私,损害国家和其他人的利益。只有人人都保持着一份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法治社会才能有条不紊地运行。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