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阮磊为您报道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毛公司)状告香港佛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佛肯公司)、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深圳分行(简称深圳分行)信用证欺诈案,昨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2004年下半年,三毛公司与佛肯公司一共签订了15份采购合同,约定由佛肯公司向三毛公司一共出口价值达821万余美元的面料辅料,付款方式为120天远期信用证。合同签订后,三毛公司依约于2004年7月30日至10月20日向工行兰州汇通支行等处申请开出受益人为佛肯公司的15张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总金额为821万余美元,并支付开证申请等费用11.3万元人民币,信用证对货物装运时间和付款日期都作了规定。可是,合同签订后,佛肯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三毛公司提供货物。
2005年年初,三毛公司将佛肯公司、深圳分行以信用证欺诈为由起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涉案的采购贸易合同及海运单据无效,撤销三毛公司向有关银行申请开出的受益人为佛肯公司的信用证,并赔偿有关经济损失。法院认为,由于三毛公司以佛肯公司涉嫌合同诈骗向甘肃省公安厅报案,目前该案件还没有侦结,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法院裁定中止该民事案件的审理。一审宣判后,三毛公司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了解,此案在我省尚属首例,在全国也属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