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陈其明被判17年 “行长”王景旭领刑14年 农妇王秀芝领刑8年
案犯档案
陈其明 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被捕前系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2004年12月6日被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王景旭 男,1947年9月26日出生于甘肃省庆阳市,汉族,大学文化,被捕前系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市铁路支行副行长。2004年11月22日被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
王秀芝 女,汉族,1968年6月29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系甘肃省静宁县治平乡刘河村农民。2005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4月3日被拘留,4月30日被批捕。
兰州晨报讯(记者郝冬白陈霞见习记者何爱民)静宁县一个只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农妇王秀芝,在兰州市注册了两家公司。该女人“身手不凡”,在很短的时间内先后将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市铁路支行原副行长王景旭和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陈其明“搞掂”,组成令人咋舌的“贪官”“农妇”腐败组合。王秀芝身陷“囹圄”后陈其明、王景旭也被镣铐加身。
2006年8月2日上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陈其明单独或伙同他人挪用公款1.17亿元,受贿64.3万元;王景旭单独或伙同他人挪用公款1亿元,受贿21.3万元;王秀芝伙同他人挪用公款1亿元,行贿24.9万元。法院以陈其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法院以王景旭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法院以王秀芝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宣判席上,曾经“呼风唤雨”、操纵两贪官的不凡女子王秀芝表现得异常“柔弱”,当法官宣读判决书时,她突然当庭昏厥。
判决阐释
3人共谋量刑不一
为什么3人共谋挪用公款,而承担的法律后果不一样?法院认为,陈其明在担任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期间,明知住房公积金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他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王景旭、王秀芝共谋,以委托理财的形式,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挪用1亿元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还个人决定挪用公款1700万元给其他单位进行营利活动,挪用15万元公款自用,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并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5笔共14.3万元,索贿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受贿数额亦属巨大,依法应从严惩处。但陈其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功,且挪用的公款已全部被追回,未造成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王景旭伙同他人挪用公款,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公款用于营利活动,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自首其个人挪用公款的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王秀芝与陈其明、王景旭共谋,取得公款1亿元为自己进行营利活动,并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24.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在共同挪用公款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挪用公款动机明确
对于1.17亿元资金,陈其明及其辩护人提出借款1.17亿元是单位集体决定的,属单位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法院为什么没有采纳呢?
法院认为,陈其明挪用公款给王秀芝使用前,虽与单位有关负责人胡某等人口头沟通过,但未经中心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且隐瞒了资金的实际使用人是王秀芝的事实,并在委托理财业务未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情况下,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对于委托理财协议,只是陈其明为规避挪用风险,经共谋采取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手段。同时陈其明收受王秀芝贿赂后,王随后便取得资金的使用权,亦印证了陈其明具有挪用公款的动机和目的,且陈其明无证据证实挪用该款系单位行为。
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王景旭及其辩护律师提出借款1亿元人民币是银行的正常业务,属单位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21万元是正常的借贷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行为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法院认为,3人以签订合同的手段,掩盖了其挪用1亿元人民币的非法目的,且证人———原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市铁路支行行长某某某亦证实此事主要由王景旭办理;对于收受王秀芝的21万元,王景旭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系王秀芝给其用于买车的钱,但在收受该款后王景旭并没有将该款用于购车,而是投入其股票账户用于炒股,故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王秀芝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给陈其明的50万元和王景旭的21万元属于借款,21万元不属于行贿行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王秀芝为达到使用公款的目的,向王景旭行贿2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