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公共财物中的无形财产一般是国家、集体投入一定的资金、人力、物力加以开发和生产的,或者是凭借其创造有形价值的物质,这种物质具有商品的两重性,即使用价值和价值。其被非法侵害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丝毫不亚于有形财物被非法侵害的后果。并且,《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并未规定无形财物被非法占有不作为贪污罪处罚的司法解释,则应当理解为公共财物中的无形财物也属于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3对“建设项目”的价值应如何确定
对“建设项目”的价值应如何确定,同样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建设项目的价值应以转让价格为准。理由是:建设项目具有使用价值,在建设项目使用价值的吸引下,产生相互交换的需求和市场;建设项目也存在市场价格,它在交换中被赋予了真实的价值。根据取得建设项目的难易程度和劳动代价,建设项目的价格也不同。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款规定,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据此,若被告人盗窃后销赃的,在无形财产价值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只能按销赃额计算犯罪金额。由此可推断得出,建设项目的价值可以以转让价格为准。本案中,该水电站建设项目的价格为谭某的转卖价格40万元。
另一种观点认为,建设项目的价值应以获得该项目所投入的成本价格为准。理由是:按现行司法程序中的证据认定规则和方法,对于获取该建设项目过程中投入的时间、脑力、体力以及其他因素(包括权力、关系等)的价值,均无法举证和估算。能够举证并通过估价计算的只有费用,即为获取该建设项目所投入的直接物质成本。它们虽然不能反映出建设项目的全部价值,但能作为其必须支付的最少对价,在量刑时可以确定为建设项目的价值。本案中,该水电站建设项目的价格为前期投入的125546元。
本案中的建设项目如果无法确定其属性与价值,将无法适用《刑法》中侵犯财产罪的条文予以保护。为指导司法实践、统一司法者的认识,有关检察官认为必须尽快解决建设项目的属性与价值认定问题,建议“两高”尽快用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建设项目的属性及针对建设项目的价值认定方法。
谭某目前已经被起诉到法院,记者了解到,法院内部同样对谭某的行为在认定上存在重大分歧。据悉,现陇南市中级法院正就该案存在的问题请示甘肃省高级法院。谭某的行为到底应如何定性目前尚存在变数。本报将对此案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