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天水市药品零售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将全市零售药店分为三个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一类药品零售企业需配备药学、医学等相关专业中专学历或具备药士(含从业药师、驻店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经营非处方药,不得经营中药饮片;二类药品零售企业需配备执业药师,或者配备1名药学和医学中级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及1名药师,可以经营范围为除生物制品、注射剂和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限制类药品以外的处方药、非处方药及中药饮片;三类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经营范围为法律法规允许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药品。
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一类、二类零售企业只适用于2013年5月31日前开办的老药店,新开办药店必须符合三类零售企业的条件,旨在引导老药店平稳向配备执业药师过渡,健康发展。
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突出了两个“调整”。一是实施分类管理后,没有执业药师的老药店,配备中级职称的医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后,可以销售限制类药品以外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对之前没有执业药师只能经营非处方药的规定做了调整,消除了非法经营处方药的安全隐患。二是实施分类管理后,老药店在原注册地址申请连锁经营的,经营面积要求符合原许可标准,对之前经营面积符合新许可标准的规定做了调整,通过许可条件的调整引导连锁经营,合力发展,提升综合实力。
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还侧重继续加强中药饮片的监管,经营中药饮片的二类、三类零售企业必须配备能识别饮片的中药学专业的药学技术人员,以促进民族医药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