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于8月31日举行《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听证会,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可以看出,本次办法对违法建筑的认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在处罚方面,拟定对被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同时给违法建筑供水、供电、供气,或者设计、建设的单位或企业也将受到处罚。
认定
哪些建筑属于违法建筑
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可以看出,本次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有了明确的规定。
具体为: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在合法建筑上擅自新建、搭建的建筑;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处置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 限期拆除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发现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并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城镇违法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乡村违法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限期改正,已形成建筑面积的按已形成的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
哪些违法建筑应当拆除
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对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有明确规定。
城镇违法建筑应当拆除的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在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含居住建筑)擅自新建、搭建的;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擅自新建、搭建的;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