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官需先察官
制度由人来设计、制定,也由人来执行和遵守,归根到底是为人服务的。而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之下,按制度设定的规程或范围行事,受制度的激励或限制。在制度与人的关系中,人是主动因素,也是可变因素,而制度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核心是用制度管人。管住了人,也就管住了权和事。
在我国古代,就有一项以官为对象、以察官治官为主要目标的制度,这就是监察制度。它产生于中华民族的文化土壤之中,内容丰富,历史悠久,连绵两千余年,为封建国家的治理作出了重要贡献。虽然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历史的局限性,但以史为鉴,可知兴替。了解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对于今天的制度建设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监察制度的产生与古代官僚制度的形成有密切联系。据《史记》记载,战国时期官僚制度逐渐取代世卿制度,监察制度也随之产生,出现了执掌监察、整肃百僚的御史官职。自战国至晚清,监察制度经历了两千余年的发展历程。汉武帝时,划分天下为十三部监察区,每部设部刺史一人,负责监察地方长吏与豪强势力。唐朝建立一台三院的监察体制,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下设三院,分管百官、朝仪、巡按。明朝建立以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特别重视御史巡按地方,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道监察区,定期或不定期派御史巡按监察。清朝在关外肇基阶段便建立了都察院,入关以后监察制度基本沿袭明制。
概括起来,监察官的主要职掌有几点:一是维持朝廷纲纪,确保国家活动得以有序运转;二是纠弹官邪,即纠举弹劾违法失职的官吏,维持吏治;三是监察政务,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一个监察网络,几乎涵盖国家的各项主要活动,以行政监察与司法监察为主;四是向中央荐举地方廉吏与人才。监察官员的品级不高,一般为八品官,但可监察地方长吏以及朝官;他们是天子耳目,既可以向地方宣传朝廷旨意与德化,又可把地方形势、吏治状态、农业丰歉等及时上奏朝廷,便于朝廷决策。监察官所起的作用主要是约束官吏权力的滥用,通过弹劾违法失职官吏来整肃官僚队伍,通过巡按地方来沟通朝廷与地方之间的联系,是整个国家机器运转的调解器与平衡器。正因为如此,明太祖说,“中书政之本,都督府掌军旅,御史台纠察百司,朝廷纪纲,尽系于此”。
古代监察制度历经两千余年而未断,是察官治官的典范,为我们提供了不少历史借鉴:
其一,监察制度需有法。我国古代的监察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着监察官的职掌与活动原则、据以察吏的法律根据等。早在汉武帝时,为便于刺史监郡,就制定了《六条问事》,这可以说是最早的监察法。《六条问事》确定以两千石高官与强宗豪右为监察重点。至唐朝,随着官僚制度的发展,其所制定的《监察六法》规定凡是品官均在监察之列,还规定了对德行孝悌的上报内容。至清朝,制定的《钦定台规》共八卷二十二目,可以说是集监察立法之大成,是一部完备的监察法典。
其二,监察官有较高任职要求。正是由于监察官乃察官之官,又称为风宪官,发挥着纠正风纪、维持国家大经大法的重要作用,因此对其任职条件较高。一是需要较高的文化素质,常是科举出身。二是重视思想品质,以刚正嫉恶为选任标准。如唐高祖时,以万年县法曹孙伏伽诚直,指陈得失,无所回避,升为侍御史。三是必须有实际的施政经验。唐时,不经历州县官的任职不得为监察官;明朝规定,只有经任两任县令者方可为御史。
其三,历史表明,监察制度对于维持国家纲纪、纠正官邪,保证官僚队伍的整体素质,养成“彰善瘅恶”的官场风气起到了积极作用,是封建专制制度自我调整、自我改进、自我补救的重要措施。为了强化国家治理,需要治官;而治官必须察官,察官尤依有法。这些在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中都得到了体现。张晋藩
监督就是不信任吗?
面对“敲打”,或者诫勉谈话,一些干部心里有抵触情绪,认为这是对自己的一种不信任。在此心理作用下,很多监督“抹不开面子”,走走形式便罢,因而看起来很“刚性”,实则很无力。
监督就是不信任吗?或者说因为信任就不用监督吗?显然不是。
信任这是一家著名企业,所以就对其产品“免检”,即使抽检也是走过场。信任这是世界著名品牌,所以就放弃检测,一路绿灯。直到这些企业和品牌出了质量问题被曝光,被质问监管责任,才醒悟原来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从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到一些安全生产事故,这样的教训还少吗?
社会学家说,信任是为了简化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的确,没有基本信任,社会举步维艰。有了高度信任,就可以节约社会成本,提高社会效率。而监督就需要付出社会成本,比如没有质量监督部门的例行检测,企业就可以节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高度信任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裁减掉监督这个成本。一旦放松监督,不管原来的信任度有多高,终究是会出问题,甚至会出大问题的。
“信任就意味着责任”,很多人这样表示。“社会的信任让自己更加承担责任”,一位企业家如是谈自己的创业经历。但这终究只是一种内在的自律,只对少数人起作用。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一旦失去监督这一外在的“他律”,他人的信任往往就不会转化为自己的责任,而更可能成为任意透支的“资本”。当下一些领域出现的社会“信任危机”,从根本上说正是因为这种信任没有实现负责任的转化反而被任意透支的结果。
信任对方并不必然意味着对方会担起责任,反而可能成为对方不负责任、滥用信任的发端。人们不信任某些专家发言,正是因为他滥用公众信任,而不对专业负责任;不信任某些企业和品牌质量,乃是因为它透支消费者的信任,而不对人们的健康负责任;不信任某些事件中的官员表态,多是因为他漠视百姓的信任,而不对群众的生命安全负责任。在这个意义上,希望得到他人信任,先从自己负责任开始。化解社会“信任危机”,应从增强责任意识开始。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从强化监管责任开始。
一位工作多年的老编辑,曾经因为信任一个老作者,而放弃对文句的核查,后来发现文中竟有大段抄袭。由此他设定一条,不管是谁,都必有核查一环。有了这个“制度性”关口,还真防止了很多问题和差错的发生。生活中很多事实表明,不因信任而放弃监督检查的责任,就能把很多矛盾和问题化于无形。反之,责任事故、安全事故的发生,虽在自己意料之外,却必在情理之中。
没有监督的信任就是轻信,信任不是放弃监督的借口。监督不是故意“找茬”,而是一种制度关怀,更是提升信任质量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是一种信任前提下的监督,是对党员干部的深切爱护。正确认识这个监督,正确面对群众的意见建议,深入查摆和解决问题,我们这支队伍就会更纯洁,更牢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