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底前
全省所有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完成全省各级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工作,合理划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应的患者群,实行转诊制度
6月底前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并执行医保报销政策
本报兰州讯(记者宜秀萍)记者5月3日从省医改办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5月底前,全省所有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时,调整基层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全面推行双向转诊制度。
意见要求,5月底前,由省卫生厅牵头,制定出台我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实施意见和操作规范。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药品,必须经网上申报采购,对增补的206种省级基本药物也实行网上招标采购。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按照“一品一规”、“量价挂钩”和“单一货源承诺”原则,统一招标采购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药品,由中标生产企业负责配送至各医疗机构。同时,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检和电子监管。
意见规定,6月底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并执行医保报销政策。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中医3元/人次或疗程,西医2元/人次或疗程,其中,中医诊疗费新农合全额报销,西医诊疗费报销1元、个人自付1元。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为:中医5元/人次或疗程,西医4元/人次或疗程,中医诊疗费城乡医保报销4元,西医诊疗费报销2元。5月底前完成全省各级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工作,按照大病在医院、小病在社区、常见病和多发病在基层医院、疑难重症在上级医院的分级分工原则,合理划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应的患者群,实行转诊制度。
意见提出,要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群众满意度为重点,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和工资挂钩。确定皋兰县、肃州区、敦煌市等12个县市区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示范县,率先完成各项医改任务,形成经验向全省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