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人员的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和《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考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请登录国家公务员局网站(http://www.scs.gov.cn)查询。
(二)笔试时间、地点
2009年8月29日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14:00—16:30《申论》2009年8月30日上午:9:00—11:30《文化综合》(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专科)9:00—11:30《民法学》(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9:00—12:00《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下午:14:00—17:00《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本次笔试只在甘肃省兰州市设置考场。笔试试卷一律用汉语作答。
报考者参加笔试时,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笔试。
(三)计分办法和加分条件
1.笔试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50%,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总成绩占50%。具体计算办法是:专科层次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成绩+申论成绩)÷2×50%〕+〔文化综合成绩(按百分制折算)×50%〕;本科层次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成绩+申论成绩)÷2×50%〕+〔民法学成绩(按百分制折算)×50%〕;研究生层次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成绩+申论成绩)÷2×50%〕+{〔专业综合Ⅰ(按百分制折算)+专业综合Ⅱ(按百分制折算)〕÷2×50%}。
2.加分条件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人员,在教育考试笔试成绩中加10分。符合条件者,参加笔试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退伍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交考点办公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但不累计加分:
1.根据《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2007年7月15日前,选拔到乡镇及以下单位服务工作的毕业生,经县级人事部门考核合格的报考人员。
2.根据《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2007年7月15日前,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经县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报考人员。
3.报考民族自治州、自治县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
符合第1、2项加分条件的报考者,须提供县级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相关证件和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符合第3项加分条件的报考者,参加笔试时,须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交考点办公室。
(四)公布成绩,确定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9月中旬,在甘肃省人事编制信息网公布笔试成绩、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及资格复审和民族语言能力测试的时间、地点。拟进入面试人员,按照各个职位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依次按从高到低的顺序,以1︰3的比例确定(人民警察职位按1︰2的比例确定)。
六、资格复审和民族语言能力测试
(一)资格复审
拟进入面试人员持相关证件,根据所报考职位,分别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司法厅进行资格复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择业通知书(派遣证);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其中,村干部还须提供乡(镇)党委和县(市、区)委组织部门的证明,优秀青年须提供所在单位或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出具并经县(市、区)团委核准的证明;退役士兵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退伍证、户口簿,已就业的,须另提供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上述有关证件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未按时进行资格复审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资格。资格复审中出现的空缺名额,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参加资格复审。
(二)民族语言能力测试
资格复审合格后,报考双语班职位的需持身份证和准考证,分别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地点,进行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测试。民族语言能力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参加资格复审和民族语言能力测试。
资格复审和民族语言能力测试合格后,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司法厅分别发放面试通知书。
七、面试
面试时间为9月20日,通过资格复审和民族语言能力测试的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
参加面试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面试。
面试后,按笔试(含加分)、面试成绩各占50%合成总成绩,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誜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按1誜2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八、体检及体能测评
(一)体检
报考基层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司法行政部门职位的,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发〔2005〕1号)执行,报考法院、公安、监狱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进行。体检人员依据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录用计划等额确定。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已退役士兵的体检由甘肃省招录办负责。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体能测评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前还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要求如下:体能测评工作,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及测评实施规则组织进行。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依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1︰1的比例确定。
体能测评共4个项目,每项2.5分,总计10分,总成绩达不到7分的,不得进入体检程序。测评内容为:男子组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立定跳远、引体向上;女子组10米×4往返跑、800米跑、立定跳远、仰卧起坐。测评时间、地点由甘肃省公安厅另行通知。体检、体能测评出现不合格者,按该职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递补范围只限在本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进行。
九、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录职位要求,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后,填写《2009年甘肃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拟录用人员考察表》。
考察出现不合格者,按该职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对递补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再进行考察。
十、公示、录取
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取人员,在甘肃省人事编制信息网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原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笔试成绩、加分及加分原因、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其中,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甘肃省招办按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向招录院校推荐,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之后,再对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招录计划。
公示无异议的,由甘肃省招录办将录取名单面向社会公布,并通知相关院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及相关院校和录取人员三方签订委托培养协议后,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十一、学生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政法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将其档案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定向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欢迎社会各界对此次招录工作的监督。
中共甘肃省纪委(省监察厅)监督电话:(0931)12388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监督电话:(0931)12380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电话:(0931)8960835(0931)8826098
招录政策咨询电话:(0931)12333(拨通后选择“省厅”)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931)8632480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