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立医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本报兰州讯 (记者 宜秀萍) 近日,省第二人民医院制定了《关于建立职工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全院职工在劳动纪律、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服务态度等方面,如违反医院职工行为规范和综合目标管理规定,医院将作为职工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该院规定的职工不良行为包括:经患者或职工投诉查证属实的服务态度恶劣,收受红包、回扣,乱收费等问题;在医疗质量考核中发现并予以处罚的差错;在日常随机考核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上级部门及相关部门给予的批评及处罚决定。
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职工,职称晋升、职务晋升、评先评优、选拔重用和绩效工资等都将受到直接影响。不良行为记录满两年后,当事职工未发现再次违规违纪的,可删除不良记录。
据悉,为了切实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省卫生厅要求,今年全省要建立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等责任追究制度。目前,省属各医疗机构对这项工作都进行了安排部署,上半年将陆续制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