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服务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
编者按:最近,国务院针对当前国际国内严峻的经济形势,提出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出台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省委、省政府按照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部署,作出了相应部署。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对此高度重视,在反复研究的基础上,立足工商工作实际,紧紧围绕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出台了《关于服务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日前,经省政府同意,对《意见》予以批转。
制定出台《关于服务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不仅是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放思想大讨论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有效成果,也是紧密结合工商停止征收“两费”后职能转变的具体行动。《意见》明确提出,全省工商系统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立足职能,创新举措,扎实工作,全力以赴保发展、保稳定、保民生、保贯彻落实,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中发挥好工商职能。《意见》推出了60条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对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全力确保项目落实、认真做好商标工作、积极支持“三农”发展、全力支持全民创业、创新体制机制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每一条措施都有实实在在的政策含金量,都可以给经营主体和消费者带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全面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为有效应对当前国际国内急剧变化的经济形势,出台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政策措施,省委、省政府紧密结合我省实际作出了相应工作部署。全省工商系统要迅速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上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立足职能,创新举措,扎实工作,全力以赴保发展、保稳定、保民生,确保中央和省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现就服务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积极营造投资环境。
(一)积极推进平等准入,坚决打破阻碍或限制各类企业发展的不合理条条框框。凡法律法规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允许企业平等进入;凡不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只要符合企业设立法定条件的,均允许登记;凡法律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行业和项目,均允许其经营;凡允许外资经营的,均允许内资经营。对法律法规未设定,一些部门和地方自行设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作为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条件。
(二)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1.允许企业自行选择、使用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对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注册资本的企业允许名称使用甘肃(甘肃省)行政区划。
2.外地知名字号企业到甘肃投资,允许新办企业名称前冠以控股企业行政区划和字号。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可按照惯例将外国投资者字号翻译成中文使用。
4.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允许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达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审查要求。申请人只需提交能够证明对其住所或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或租约文件,即准予登记。
(四)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支持企业强强联合。对达不到国家工商总局企业集团注册登记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规定要求,但确具有一定实力规模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允许依法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五)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允许以多种出资方式出资,除货币出资外,允许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六)积极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支持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支持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为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担保渠道。注册登记部门为企业办理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时,不收取登记费。
(七)积极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支持企业对有突出贡献人员实行股权奖励,允许以科技创新成果作价入股创建企业或入股收益。登记机关依法办理股东、股权转让注册登记。
(八)积极支持服务业发展。对一般性服务业降低注册资本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降到3万元。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核定体现其行业特点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支持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形式。
(九)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上支持地震灾区恢复生产、搞活市场、重建家园的各项政策措施。对地震灾区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和验照费。
二、全力确保项目落实,积极支持国企改革。
(十)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招商引资、项目洽谈等经济活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做好促进大项目、大企业落户甘肃的工作。
(十一)对大项目、大企业落户甘肃实行特事特办。对中央和省上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尤其是从事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以及资源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国有老企业技术更新升级改造,利用特色优势带动一方经济发展等大项目、好项目,指定专人,提前介入,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服务,主动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咨询,企业登记注册法律文书起草,相关部门协调等工作,直至完成登记注册。促进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受益。对省上确定的大项目、大企业申请登记暂时无法提交相关前置审批文件、尚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等情形的,可核发一般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以方便企业前期投资建设。
(十二)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战略性重组,鼓励中央和外省企业以及非公有制企业等各类企业通过股权并购、股权置换、相互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
(十三)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为保持原企业及产品的知名度,允许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中包含原名称。
(十四)允许改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价出资,且不受货币资本出资比例限制;如净资产为负值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新股东实际投入的资本作为新公司的注册资本。
(十五)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时,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可凭验资报告等有关文件予以登记注册。其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超过一年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重新确认,可不再重新进行资产评估,以降低企业改制成本。
(十六)国企改革兼并合并中被吸收企业的许可证,在合并期间视为有效,允许企业在合并完成后再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手续。
(十七)积极支持企业产权流动,资源优化配置。公司对外投资额度由企业自主决定,不受注册资本限制。
(十八)国有企业改制按新设立企业相关规定提交登记注册文件,按变更登记办理登记手续,只收取变更登记费,不再按新设立企业收取企业注册登记费。
(十九)国有企业改制,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原企业仍须保留的,可根据兼并方的组织形式,自主选择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
(二十)被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的国有企业改制后,新的企业申请“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时,可与改制前的时间连续计算。
三、认真做好商标工作,积极实施品牌战略。
(二十一)加强商标法律知识宣传,增强企业商标意识。指导企业对准备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提前注册商标。积极指导、帮助企业选择、使用、管理、经营商标。
(二十二)指导企业做好商标续展工作,防止商标专用权流失。协助企业做好改制、合并、分立、破产中商标事项发生变化引起的商标所有权变更工作。帮助企业做好闲置商标的嫁接工作,把闲置资源变化为投资增值的资本。
(二十三)从抓商标注册入手,引导支持企业创新核心技术,培育自主知识产权。鼓励企业争创省级著名商标和国家级驰名商标。对商标注册未满3年,但在当地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并在同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企业,适当放宽著名商标申报条件。对拥有自主商标品牌,出口创汇排名前列的企业,优先认定为甘肃省著名商标,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驰名商标。
(二十四)指导外向型企业走自主品牌道路,支持帮助其办理商标国际注册。指导和支持生产贴牌出口产品企业申请国内商标注册。
(二十五)加强对老字号、知名商号企业的培育,扩大老字号市场影响力,帮助老字号提升商标价值。
(二十六)帮助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开展省外维权。加强与外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联系协作,为省内企业提供异地保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协调查处驰名商标企业省外侵权案件。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协调查处著名商标企业省内侵权案件。
四、增强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支持“三农”发展。
(二十七)支持农民依托自身优势,从事特色经济作物种植业、特种养殖业,乡村旅游业等特色产业,申办个体工商户和企业。
(二十八)对农村流动商贩,免于工商登记,不收取费用。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不收取费用。
(二十九)积极支持农民开展传授生产、养殖、经营技术和信息,从事农业科技开发、咨询、培训、推广服务、经营策划等经营活动。
(三十)积极培育农村经纪人和经纪组织。积极发挥其在农产品流通,劳务输出等服务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龙头”引领作用。对从事农村经纪服务的经纪人实行备案制,不收取费用。
(三十一)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兴办各类企业。对具备一定基础和发展潜力的“专业村”“专业乡镇”,帮助组建以品牌为纽带,以产品为依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制和公司制企业,促进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品层次。
(三十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允许农民、土地承包人以农民身份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不需验资、不限出资数额、不收取费用。允许开展市场营销、技术培训、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等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