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一:《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听证迈出民主立法新步伐
对《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这一涉及每位公民利益的法规,省人大常委会选择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方式进行修订。不仅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同时,确定了两个焦点问题举行我省首次立法听证会进行听证。开门立法之举受到广泛而热烈的响应,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100多条。群众踊跃报名担当立法听证会听证陈述人或者旁听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充分考虑绝大多数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兼顾到经营者的利益,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听证会上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慎重权衡,最终将医疗服务和中介服务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2004年6月4日在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在立法过程中显示出的民主精神和初次实践立法听证这一民主立法形式,为探索和建立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迈出了一大步。
亮点二:多部法规闪现立法为民新理念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将保护群众人身安全作为首要目的,从行人角度出发对机动车驾驶人员提出严格要求,对相对于机动车而言处于弱势群体的行人、乘车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则主要采取引导的措施。《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具体情况,做出了取消生育间隔、放宽再生育条件等修改决定。《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在修改中增加了这样的条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城乡妇女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服务,预防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的发生,每两年对城乡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普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至少每两年免费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的普查或者筛查。”《甘肃省厂务公开条例》给予职工群众民主权利,保障职工对本单位发展和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特别是将除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厂务公开的范围,并提出明确要求,避免职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失。这些,充分显现了立法为民的新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