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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融资中心原总经理经济犯罪案今日宣判 |
(2005-12-7 18:43:37)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西部商报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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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经济犯罪,甘肃省融资中心原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清欠办公室原负责人李海今日在兰州市中院听判。
案情回放:私吞商铺 大肆敛财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3月,时任甘肃省融资中心总经理的李海,通过甘肃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李某某,以融资中心的名义购买了某置业公司开发的南关十字某商场229平方米的商铺,总价款318万元,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2000年3月28日,融资中心将单独设账的300余万元付给某置业公司。之后李海召集融资中心全体人员,集体商议将上述商铺按职务分给10人,其中李海分得28.44平方米,购价34万余元。
2000年6月,某置业公司按照融资中心提供的10人名单和分配面积为他们个人办理了产权证。
2000年10月商场开业后,融资中心的10人将个人名下的商铺返租给商场经营,分别从中获取租金至案发。其中李海获得44059元。
假公济私牟取暴利
2000年3月,李海为融资中心购买商铺时,向对方提出优惠要求,将差价所得的42万元换成商场内一块35.32平方米的商铺,后李海将该地据为己有(购房合同中并未反映优惠价格,李海也隐瞒了此事),并从2000年10月起,返租给商场经营,李海从中获利36486元。
此外,1994年至1995年间,李海还收受广河县人行原行长马良成的3万元贿赂。
案件审理经过
2004年5月17日,李海因犯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兰州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李海不服,于2004年6月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2005年3月,省高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兰州市中院重审。
2005年6月3日,兰州市中院开庭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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