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甘肃的交警考核,“ 罚款数额”不再是指标了,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的行为,也将被禁止。这是甘肃省公安厅11月30日公布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中所做的要求,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对交警执法行为进行了规范,尤其强调了“按程序办事”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各级管理部门也提出了要求,防止乱扣滥罚。比如,罚款应当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当事人对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不得因此加重处罚;在作出吊销驾驶证、对自然人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前,要告知交通违法行为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同时,针对行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规定》也作出了执罚标准: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均罚款5元。(记者曾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