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朱婕)“未经购房者同意,开发经营者在合同约定之外擅自提高建造装修标准,增加设备、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成本费用,购房者有权拒付”。为规范我省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商品住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12月25日,省物价局联合省建设厅出台了《甘肃省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规则》。《规则》提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确定;商品住房的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发经营者不得超过标价出售商品住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规则》解读:
住房销售价格由9项目构成
《规则》中规定,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开发经营者依照《规则》确定,并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由以下项目构成:(一)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二牘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三)建筑安装工程费;(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五)管理费(开发经营者为建设项目、组织开发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六)贷款利息(开发经营者为建设项目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七)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八)依法应当缴纳的建设项目收费;(九)利润。
四种费用不得计入房屋成本
《规则》规定,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房成本:(一)开发经营者自用的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等分摊的各种建设费用;(二)各种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三)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四)国家规定不得进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另外,对与商品住房有关的各种配套设施、设备建设费用必须进入商品住房成本,不得在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定期公布建设项目收费的目录,经公布的收费项目可以计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构成。
商品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
《规则》提出,商品住房的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明码标价同时采取商品房明码标价牌和售房价格说明书两种形式。商品房明码标价牌暂由开发经营者依照相关格式自行制作;售房价格说明书由开发经营者依据相关格式自行印制,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商品住房售价须在购销合同或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约定后的价格未经购房者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提高。未经购房者同意,开发经营者在合同约定之外擅自提高建造装修标准,增加设备、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成本费用,购房者有权拒付。
开发经营者在商品住房销售活动与广告宣传中的房价标示,应为整幢楼宇的平均价,也可同时标示起价和最高价,但不得只标示起价而不标示最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