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力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
健全和完善金融中介服务。坚持前期介入、有限参与、严格监管的原则,制定鼓励开办金融中介机构的政策,维护中介机构独立性。鼓励支持民间资金投资经营各类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服务。鼓励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资产评估、保险代理、信用等级评价、产权交易等中介机构的发展,推动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督促中介机构依法经营,精简中介程序,规范中介收费,提供完整准确、真实可靠的信用服务。
大力发展行业协会组织。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鼓励行业中有竞争实力和良好社会信誉的龙头企业组织发起行业协会组织。通过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组织技术交流、联合创新,推动企业在信息、技术、产品研发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培育诚信,树立良好的行业和企业形象;通过协会平台,促进企业间互保机制的建立,使企业的信用等级和抵押条件得到弥补,及时获得银行贷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银行风险。
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积极推进“诚信天水”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诚信城市建设的意见》精神,建立健全诚信城市建设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突出政府诚信、企业诚信、个人诚信三个重点,加强征信、担保和中介服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维护诚信、惩治失信的社会环境,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加快征信体系建设。以人民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平台,充分利用人民银行、银监局、商业银行和工商、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数据资源,建立天水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全市征信体系“多网合一”,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模式。各级经委、财政、金融、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建立部门间联合的信用信息征集与信用评价体系。要制定措施,支持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收集和汇总中小企业的有关信用信息,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先进技术,在法律框架内,逐步建立信息发布、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的信用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资料的查询、交流及共享的社会化。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征信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和协调服务,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及时更新征信信息。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中小企业建立信用管理的基本制度,加强培训,指导经营者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培育中小企业的良好信用。中小企业要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会计资料信息真实完整。
八、进一步改善地方政府对金融工作的支持和指导
建立和谐银政、银企关系。各级政府与银行要进一步完善联系沟通反馈协调机制,定期召开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和金融座谈会,及时互通发展战略、产业开发和货币信贷政策及银行监管信息,研究解决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经济发展重点,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和推动各类金融机构扩大对全市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银行要经常深入企业了解具体情况,完善管理措施,优化金融服务,对企业有效的资金需求及时主动给予解决,与企业真正建立互惠互利、合作双赢、共谋发展的关系;企业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财务会计制度,努力提高企业资金远行效率和诚信度。要注重产品结构性调整,开发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增强金融部门信贷资金投放的信心。要主动加强与银行的协作配合,定期向开户行反映经营情况、存在问题及发展方向,遇到重大经营事项要及时与银行交流、沟通,共同规避资金运营风险。
建立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机制。市政府(金融办)要对辖内各金融机构经营服务情况和县区贷款不良率定期进行综合评价与排名,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各金融机构上级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根据评价结果,选择开户、存款银行,安排项目,重点向对地方经济支持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倾斜。市审计局定期对政府资金、项目倾斜情况进行检查。设立市长金融奖励基金。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奖励信贷投放好、核销呆帐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金融机构和个人。
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和责任考核。市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要指导金融机构认真落实货币信贷政策,强化服务意识,维护金融稳定。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有效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建立强制性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等级,保证金融监管机构和民众的知情权。各金融机构要健全内控机制,依法规范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总量应当占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总量的65%以上,农村信用社全年新增农户贷款和农业贷款要占到新增贷款的60%以上。银监局要将中小企业授信情况纳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范围,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创造的经济增加值、新增和存量授信户数、笔数和金额、授信质量、管理水平等进行考核,将其列为对银行业高管考核的主要指标。
依法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企业和个人的信贷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积极支持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收息,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要与银行金融机构相互配合,加大对逃废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金融和经济秩序。
九、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服务
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经委(中小企业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体负责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统一规划、指导、协调和运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要积极探索建立在政府政策指导下,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扶持性等综合服务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有关协会、商会以及依法设立的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各县区可以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组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中小企业情况,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为中小企业的创立、生存和发展提供全面的社会服务,接受政府及其部门的委托,联系或委托区域、行业和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等。
强化协调服务。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及时颁布产业、行业优先发展的指导目录和重点扶持发展的企业目录,采取政府奖励、财政补贴等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和推动各类金融机构扩大对全市支柱产业和骨干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发改部门要加强对全市经济发展方式的研究,贯彻产业发展政策,主动向金融机构推荐项目,促进银企合作。统计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如实填报统计数据,搞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财政部门要强化企业会计培训制度,加强对企业会计财务信息报表真实性的检查。科技部门要指导和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工作。国土资源、建设、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地产抵押的管理,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环保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环保工作的检查,避免违规和污染项目进入信贷程序,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提供决策依据。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