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政发〔2007〕115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金融机构,驻市及市属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和改善对全市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加快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建设,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快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建设是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实施金融带动战略的重要内容。我市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中小企业是全市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社会就业的主体。发展中小企业,对于促进全市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解决就业和确保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目前,现有的金融环境难以满足中小企业发展迅速、金融需求旺盛的现状,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结算难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对国家金融改革发展形势认识不够,金融机构单一,金融营业网点急剧缩减,信贷管理方式滞后,中小企业贷款的准入门槛较高;绝大部分中小企业规模小,内部管理不规范,信用等级较低;信用担保、中介服务滞后,中小企业抵押、担保难,多层次的担保体系还未建立,企业贷款难、银行难贷款的矛盾突出。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加快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建设,对于帮助中小企业获得金融支持,引导信贷资金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优先投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实施金融带动战略,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进诚信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级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要审时度势,充分认识加快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发挥自身职能,加强协作配合,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建立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创新金融理念和营销服务。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当前,我国金融业处在一个重要的转折期,随着我国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金融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培育发展中小企业客户已成为中外资银行新的市场战略选择。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正确处理金融企业提高自身效益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各类金融企业要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目标任务,广泛提供多层次、多方面的金融服务,加大对弱势产业、中小企业和欠发达地区的金融支持。因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区域经济与金融发展的辩证关系,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79号)和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96号)精神,创新营销方式和经营理念,探索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贷款条件和审批程序,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部门,研究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了解本地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主动培育中小企业客户。对于有发展潜力、暂时不符合信贷要求的中小企业,要加强服务和辅导,促使其逐步符合信贷条件。要从改善经营、强化管理和健全机制入手,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贷款差别化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定价、信贷审批、担保条件,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综合授信、信贷融资服务产品。要采取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合作中介、效益覆盖风险等措施,推动银行机构增加基层经营网点,扩大服务覆盖面。要树立品牌意识,加强中小企业授信产品品牌化建设,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推进产品创新,满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小企业的需求。
完善中小企业信贷评估、审批和贷款制度。要根据中小企业经营的特点,及时完善授权授信制度,建立高效的审批机制,合理设定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有市场发展前景、信誉良好、有还本付息能力的中小企业,要适当扩大授信额度,并可试办非全额担保贷款;对信用等级连续三年在2A级以上的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经严格的审批程序,可适当发放信用贷款。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发展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广技术成熟、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专利产品的项目,对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技术改造的中小企业,只要还款有保障,要积极发放贷款支持;改变现行对科技开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分别评审、发放的方式,在审定贷款项目时,可将上述各类贷款通盘考虑,统筹安排。适当扩大出口信贷业务范围,对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可以采用卖方信贷,也可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办理买方信贷业务。支持再就业安置工作,对有能力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中小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发放小额贷款,小额贷款的评估、审批、担保方式可适当简化、灵活;对下岗职工自办或联合创办的小型经济实体,只要企业属合法经营、有发展前景、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项目投资额的30%,可适当降低贷款担保比例,贷款期限可根据企业的生产周期和还贷能力由银企双方协商议定。支持中小企业为大中型企业提供配套服务及参与政府采购合同生产,对配套服务的中小企业,只要有大中型企业的生产订单、合作协议或有效委托合同,大中型企业有担保或还款承诺,金融机构贷款条件可适当放宽,对其合法的商业票据和有效付款凭证,金融机构要积极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合同的投标,对中标的中小企业,根据中标合同和企业生产进度,金融机构可通过账户托管方式酌情发放信用贷款。支持商业、外贸及新兴领域企业的发展,适当扩大贷款的范围。对以仓储、配送、分销等为主要内容的物流服务型中小企业,对为中小企业销售和进出口服务的商业、外贸企业,只要有经银行认可的信用证、承兑汇票或以库存货物作抵押的,都可以给予贷款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具有还本付息能力的旅游、城镇社区服务及音像、出版、新闻、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中小企业,各金融机构要及时发放贷款支持,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对符合条件、时效要求高的信贷业务可采用特别授信或特事特办的方式解决。
三、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信贷投入渠道
积极开展“招行引资”。“招行引资”是健全完善我市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机构体系的关键举措。要制定优惠政策,优化金融生态,吸引境内外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地区性法人或分支机构。对新入驻金融机构在自建、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等方面给予优惠。
加快筹建村镇银行。抓住国家调整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机遇,按照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精神,发展村镇银行。建立市场导向、职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由利益相关者派驻专职人员或聘用资质较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村镇银行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做大做强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立足区域实际,以小额农户信贷为主,围绕农业产业化调整、特色农业,不断推出金融服务新产品。
加快发展邮政储蓄银行。拓宽业务渠道,创新储蓄品种,发展小额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积极稳妥地试办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努力争取办理外币存款业务、拓展中间业务。
四、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开展直接融资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各级政府、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制定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规划,实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采取借壳上市、重组、并购等形式,积极推动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市财政出资2000万元设立全市资本市场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拟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奖励成功上市企业。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逐年滚动发展,实现保值增值。积极引导企业进入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实现资金有效融通。
发展其它多种融资方式。推广融资租赁业务,鼓励发展典当业,启动民间投资,引导民间资金流向中小企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引入机构投资者,采用公司型或合伙型基金方式,对我市拟上市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完善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不同层次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设立与发展。积极推动风险投资介入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工程、现代农业和现代装备制造业的创业发展。
五、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大力扶持担保机构发展。坚持“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发展由政府(财政)、企业、社团、自然人等出资设立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民营企业单位法人等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对于由市、县区财政出资设立的政策性担保公司,市、县区财政部门要逐年增加资本金,并预算安排投资风险补贴资金。鼓励重点行业和企业创建担保公司和互助担保协会,会员企业间实现资产增信和互保联保。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小企业担保服务。逐步形成政府资本、商业资本、民间资本共同参与的格局。
建立全市再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在现有市投资担保公司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从相关专项资金中调剂解决,为全市各类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从今年开始,市财政从相关专项资金中调剂整合部分资金,设立天水市中小企业再担保风险补偿基金,重点用于支持担保行业发展和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补偿。基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公室会同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认真落实扶持担保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 90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政策优惠。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手续。各部门和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要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督促担保机构到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