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政办发〔2009〕76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人民银行天水市中心支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各金融机构:
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意见
(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 2009年5月)
2009年是天水市灾后重建关键的一年,为了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全市灾后重建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关系到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各金融机构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支持灾后重建作为当前金融工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金融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灾后重建领域的信贷投入,不断改善灾区金融服务,切实维护灾区金融稳定,为灾后重建提供有力有效的金融支持。
(二)适应形势,将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纳入落实扩大内需政策统筹安排。各金融机构要在前期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适应灾后重建新的形势,从扩大内需、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出发,将灾后重建与扩大内需结合起来,将全方位支持与重点推进结合起来,将履行社会责任与金融机构自身长远发展结合起来,立足实际,发挥优势,找准金融进一步支持灾后重建的切入点,实现灾后重建和金融发展的双赢。
二、认真落实金融支持政策,加大信贷投入力度
(三)对灾区实施信贷倾斜政策。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一行三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银发[2008]225号),在坚持市场化运作和风险可控原则下,围绕列入政府规划的重建项目,加大信贷投入,可适度突破存贷比例约束,适时调整信贷结构和投放节奏,满足灾后重建的信贷资金需求。各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向各自上级行争取信贷资金规模,完善支持灾后重建的信贷管理措施,切实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从授信审查、资金调度等方面对灾区给予优先支持,将信贷资源向灾区倾斜、向农村倾斜、向与灾后重建密切相关的行业和企业倾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立足服务“三农”,继续发挥在农户住房重建和恢复农业生产中的金融主力军作用,当前还要重点做好灾区涉农信贷支持工作,保证灾区粮食生产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资金需求。各金融机构现有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各类助学贷款等要向灾区倾斜,为灾区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提供贴息贷款支持。
(四)加快灾区农户重建贷款投放进度。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信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8]304号),提高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农户住房重建贷款需求满足程度,加快投放进度,促进今年灾区农户住房重建工作的全面完成,解除群众生产生活的后顾之忧。要以现有的小额贷款管理机制为基础,积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优化贷款流程,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进一步便利农户办理住房重建贷款。加强贷款管理,合理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和偿还方式,监督贷款资金用途,切实防范信贷风险。农户住房重建贷款应在财政补助资金、农户自筹资金到位并投入建房后,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资金需要发放。要切实贯彻落实《天水市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贷款和贷款贴息管理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重建贷款在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给予财政贴息,帮助地震受灾农户恢复生产生活。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加大内部资金调剂力度,多渠道筹措信贷资金,满足受灾农户的住房重建资金需求。机构网点较少的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委托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开办协议存款、跨地区贷款等方式,积极支持灾区农户重建住房。
(五)加大对灾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对列入灾后重建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水、电、道路、通讯等有收入来源的受损公共设施修复的贷款需求及时给予必要的支持,增强灾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对灾区重点企业、支柱产业和吸纳就业强、产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业,要优先提供信贷支持。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要积极发放面向灾区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对农村种养大户、特色种养业予以重点扶持,促进灾区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
(六)落实灾区住房信贷优惠政策。各金融机构要把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与支持灾区住房开发建设结合起来,以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安居工程为重点,对受灾地区的普通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同时,将灾区居民在灾后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统一下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下调为10%,具体贷款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均优惠1个百分点。各商业银行要及时更新业务系统设置,处理好新旧贷款利率政策的衔接问题,使灾区居民真正享受到住房信贷政策优惠,减轻购置住房的资金压力。
(七)加大对灾区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要用足用好再贷款政策,对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出的再贷款需求,要及时审批办理,保证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充足。要准确掌握灾区县域和村镇法人金融机构涉农信贷资金的需求情况,对安排涉农信贷投放资金不足的,人民银行要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及时给予再贷款支持。天水市7个一般灾区从2008年12月22日起,各期限档次支农再贷款实行在现行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分别下调0.99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政策,减轻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财务负担。灾后重建期间,遇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对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暂不执行。
三、改善灾区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
(八)提升灾区金融服务水平。各金融机构要全面掌握灾区重建规划的资金筹集渠道,开通针对灾区企业和群众贷款的“绿色通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切实解决灾区企业和群众的实际困难。对于列入政府重建规划的非经营性项目,在财政专项资金未拨付到位前,可发放短期搭桥贷款。对于跨区域集团客户,其受灾区域内企业信贷需求可实行授信额度分割政策。在灾区农村和中小企业推广“供应链”贷款模式,大力推行应收账款、仓单、林权质押贷款方式,帮助企业度过暂时困难,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带动灾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要保障支付清算系统、国库系统、征信管理系统、现金调拨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好正常的金融秩序。各金融机构要深入调查了解灾区企业和群众的金融服务需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为灾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九)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金融支持灾后重建要在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和商业可持续原则的基础上,既要积极支持灾区恢复重建,又要强化金融风险管理意识,注重防范金融风险。各金融机构要坚持贷款审批、发放的自主权和独立性。要做好受损资产的清理和管理工作,全面摸清信贷资产和自身固定资产的损失情况,对不良债务实施有效重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随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防范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文件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权益。各金融机构对灾区发放的支持灾后重建贷款要建立单独台账,制定相关责任规定,单独考核。
四、加强组织协调,营造良好的灾后重建金融支持环境
(十)建立与政府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市县人民银行要切实发挥对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组织引导作用,建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和货币信贷政策协调机制,及时向各级政府反映当地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进展情况和面临的困难,协调解决突出问题。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积极推动建立灾后重建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简化重建贷款贴息程序,加快贴息资金发放速度,保证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有效防范信贷风险,调动各金融机构参与灾后重建的积极性。
(十一)建立信贷资源与项目资源的多层次对接机制。灾区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当地灾后重建项目规划、产业政策、资金来源和项目前景,建立多层次的银政、银企对接机制。要根据政府灾后重建项目规划和财政资金到位进度,提供配套的贷款支持。同时,要主动为灾区企业和群众提供金融咨询服务,向农户宣传普及金融知识,与地方政府共同做好对灾区的政策和信用知识宣传工作。
(十二)建立对金融机构支持灾后重建绩效的监测考评指标体系。人民银行要从当地经济总量、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收入、城乡居民收入、项目和企业开工率、贷款满足程度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建立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绩效的监测、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各金融机构要从支持项目建设进度、企业产值、吸纳就业、促进增收等方面反映和报告支持灾后重建工作效果。
(十三)建立统一规范的金融支持灾后重建信息报送制度。加强与银监部门的沟通联系,完善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联系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的金融支持灾后重建报表制度,实现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各金融机构要确定一个职能部门承担本机构支持灾后重建的综合信息反馈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报表报送,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数据信息、工作进展及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