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土地开发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入园项目的土地供应,鼓励投资者提高土地利用率,走“产业聚集、布局合理、用地节约”的开发建设路子。
第二十六条 享受优惠待遇的入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完成70%以上,经市招商局和开发办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七条 入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和用地范围。如需改变,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擅自改变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入园企业必须按规定建设期限建成。不能按期投入资金动工建设的,应当申请延期。未经批准延期,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取消其享受的有关优惠待遇,并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按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第六章 建设资金
第二十九条 设立开发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其来源:
(一)财政预算拨款;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入留地方使用的部分资金;
(三)园内企业税收中留地方使用的部分资金;
(四)园内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有偿使用、出让收入的资金;
(五)银行贷款和从国家、省上争取的专项资金;
(六)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入园企业征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二)偿还银行贷款和其他建设债务;
(三)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
(四)工业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建设;
(五)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
(六)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三十一条 使用专项资金,应由开发办会同市招商局、财政局、建设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开发委批准。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挪作他用。
第七章 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对入园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天水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的;
(二)故意刁难、推诿扯皮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四)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开发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