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开发区各工业园首先要搞好选址和规划,然后按照征用土地、配套基础设施、引进项目的步骤,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开发区规划包括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开发建设规划等,由市招商局、开发办协调市规划局、发改委、国土局、园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起草编制,经开发委批准后实施。
开发区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天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天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开发区各工业园要有明确的产业重点、投资方向和发展规划,并严格按此安排入驻项目,突出产业特色,发展特色园区。
第十六条 工业园道路、供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按照统一规划,在开发办和园区管委会协助下,由建设、广电、供电、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相关法规政策和各自职责负责建设。
第四章 入园条件、程序和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 入园企业与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要求;
(二)具备足够的资金保证;
(三)具有完整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资料和书面申请;
(四)科技含量高,投资效益好,环境污染小的项目。
第十八条 鼓励引入以下企业与项目: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加工制造业;
(二)高新技术项目;
(三)机械电器、电子信息、材料加工、农产品加工、制药等企业;
(四)为入园企业提供服务的相关产业。
第十九条 禁止引入以下项目: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项目;
(二)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以及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项目。
第二十条 入园项目办理程序:
(一)拟入园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配套文件和书面申请(以下简称可研报告和申请);
(二)可研报告和申请经园区管委会初审、县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招商局和开发办;
(三)市招商局和开发办会同发改委对上报的可研报告和申请进行核准或备案;
(四)企业与项目经核准之日起可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施工)许可证》、土地出让、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安监、环保、人防、地震安评、消防等各种入园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入园企业和入园项目办理各种审批手续的具体程序和时限,应严格按照《天水市基建项目联合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入园企业和项目可以享受《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天水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和《天水市工业生产用地优惠办法》规定的所有优惠待遇。其主要待遇:
(一)享受工业生产用地征地补贴。企业用地面积原则上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每100万元提供1亩优惠价土地,即每亩征地补偿费总额中,企业缴纳一定比例费用后,不足部分由市、县区政府按比例补贴。其中,重大建设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可以享受更加优惠待遇。政府的征地补贴费中不含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复垦费、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
(二) 免收工业项目行政性收费中的市、区所得部分;
(三)免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事业性收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 对入园企业和项目所需的相关手续以及相关优惠待遇的兑现,由开发办和园区管委会按照“精简、高效、优质”原则和一站式服务、全过程跟踪办理的方式,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办理和落实。其中,涉及县区相关部门的事项,由园区管委会协调办理;涉及市上相关部门的事项,由市招商局和开发办协调办理。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或部门到开发区企业进行检查、行业管理,应事先到开发办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