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20〕8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度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天水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二、年审时间:2023年3月15日至6月20日
三、年审地点
(一)机关、团体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到同级残联或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其中:中央省属驻天水的行政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所属企业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年审。(地址:秦州区东十里原天河酒厂对面市残联就业科。联系电话:8623926)
(二)涉税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到办公、生产经营所在地县区残联或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办理年审。
四、年审资料
(一)凡是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全国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年审要求,从甘肃政务服务网注册本单位账号(注册网址:https://zwfw.gansu.gov.cn),将所有年审资料扫描后从网上进行上传审核,系统认证审核通过后,自主打印审核认定书,再将12月工资发放表复印件和审核认定书报送同级残联或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安置比例。
(二)网上年审上传资料如下:1.2022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花名册。2.2022年度用人单位1-12月员工工资发放表。3.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或军残证)。4.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行政介绍信)。5.用人单位缴纳残疾职工的社保费凭证(包括养老、医保、失业、工伤、生育)。
(三)没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提供2022年12月份该单位工资发放表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在年审期间不提供的,就按同级财政或税务部门提供的人员信息参照统计部门的社平工资标准核定残保金。
(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必须为在岗人员,精神残疾1至2级、智力残疾1至2级不作为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对象。
以上资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复印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有关事项
1.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于审核确认用人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和残保金缴纳金额,要按照各自负责审核的对象,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审核系统》向税务部门实时传递数据,并向用人单位出具《已安置残疾人核定通知书》。
2.逾期未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将按照财政或税务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残保金,由税务部门依法足额征收。
3.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由税务部门依法予以追缴,并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特此通告
天水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