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和规范商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守约的执业道德理念,共同打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我们向全市商标代理服务机构发出“弘正气、提质量”倡议:
经营主体合法
从事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
经营行为合法
(一)不接受以下委托事项: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和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和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杜绝以下事项:
1、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
2、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
3、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
(三)不从事以下行为:
1、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
2、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
3、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
依法履行合同
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依法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讲诚信、重信誉、守承诺。
提供优质服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公开收费标准;教育商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商标代理行业规范;履行商标代理职责,提供热情高效服务,保证商标代理质量。
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以“弘正气、提质量”为宗旨,不断提升商标代理服务质量,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商标高质量发展贡献商标代理机构的力量。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水市知识产权局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