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经查,下列9家社会团体、41 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已连续2年未参加年度检查。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对下列社会组织给予注销(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
一、注销登记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以下16家社会组织其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印章全部作废。


二、撤销登记
被撤销的社会组织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印章暂停使用。



天水市民政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