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天水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协作配合,促进纪检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增强监督合力,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天水市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协作配合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从印送文件、通报情况、要事会商、线索移送、联动协作等方面建立健全了协作配合机制。
《办法》指出,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单位、党员和公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就办理的有关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案件,应通报同级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互相通报,交流对接,分析问题,总结经验。
《办法》强调,应当健全完善线索移送机制,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被审对象和有关单位、党员涉嫌违反党规党纪,或者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和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需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应按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办法》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与审计机关负责线索移送的部门应当建立协调联系机制,明确具体负责人,做好日常沟通联络、情况会商、线索移送等工作。
该办法的出台畅通了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协调沟通的渠道,进一步推进了纪检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的贯通协调,对于促进改革成果、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和实际成效具有重要意义。
(新闻来源:天水市审计局 转载:李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