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天政办发〔2020〕132号
秦州区、麦积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天水市城区禁燃区总面积为45.974平方公里,其中,秦州区18.405平方公里,麦积区27.569平方公里。
(一)秦州区禁燃区
秦州区禁燃区分为4个片区,其中,Ⅱ类禁燃区1个,面积7.474平方公里;Ⅰ类禁燃区3个,面积10.931平方公里。
1. Ⅱ类禁燃区(1个)
中心城区片区:西至泰山路、大众北路、大众中路、双桥藉河大桥、双桥南路;东至闫家河湾大桥、水家沟;北至藉河北路、成纪大道西路、罗玉路、皇城路、天巉公路、枣园庄村南侧、成纪大道;南至羲皇大道西路,畅和新城、海林厂南厂区、七里墩建材市场、长控紫苑南侧(本片区不含东团庄新村和划入Ⅰ类禁燃区的东方红新村)。
2. Ⅰ类禁燃区(3个)
(1)西城区片区:西至天润桥,市三中新校区、平峪沟西侧;东至市三中老校区东侧、大众北路、大众中路、双桥藉河大桥、双桥南路;北至藉水北路,佳水岸小镇、山水嘉园、市卫校、精表家园、安民家园、天水铁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天缆家园、红军医院、市三中老校区北侧,成纪大道西路;南至市三中新校区南侧、G316国道,市自来水厂、新华印刷厂、机电学院南校区、秦州印象、二一三厂、福田天水中心南侧,吕家崖村北侧,锦绣苑和长仪厂南侧,羲皇大道西路、藉河北路。
(2)东方红新村片区:东方红新村。
(3)七里墩片区:西至闫家河湾大桥、水家沟;东至天水商贸城、和顺家园、市特殊教育学校西侧,长低厂家属院东侧;北至成纪大道,天水碧桂园、恒顺锦润悦府、恒顺锦润华府、碧桂园御府北侧;南至天河家园和长低厂家属院南侧、羲皇大道中路、秦麦高速。
(二)麦积区禁燃区
麦积区禁燃区分为12个片区,其中,Ⅱ类禁燃区2个,面积10.730平方公里;Ⅰ类禁燃区10个,面积16.839平方公里。
1. Ⅱ类禁燃区(2个)
(1)中心城区片区:西至市一中麦积分校西侧、廿里铺大桥、天水麦积山机场西侧;东至陇海铁路与陇昌路交汇处、安宁巷、马跑泉渭河大桥、泉湖路、甘泉北路、石佛中路;北至成纪大道,市一中麦积分校和成纪新家园北侧,峡口渭河大桥、陇海铁路、成纪大道东路;南至秦麦高速、天水麦积山机场南侧、羲皇大道中路、羲皇大道东路、中心大道中路、龙园西路(本片区不含划入Ⅰ类禁燃区的区域)。
(2)社棠片区:西至信义路;东至荟英路与润天东路交汇处;北至宝兰客运专线、荟英路;南至润天西路、润天东路。
2. Ⅰ类禁燃区(10个)
(1)和谐家园片区:西至和顺家园、市特殊教育学校西侧;东至孙家坪路;北至秦麦高速;南至羲皇大道中路。
(2)体育中心片区:西至天水商贸城和市体育中心西侧;东至廿里铺大桥、市体育中心东侧;北至天水商贸城北侧、成纪大道;南至秦麦高速、羲皇大道中路、秦麦高速。
(3)工业学院片区:包括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和二〇七家园。
(4)高铁站片区:西至天水南站西侧;东至天水高铁佳苑东侧;北至羲皇大道中路;南至宝兰客运专线。
(5)市二中片区:西至陇林路;东至石佛南路;北至羲皇大道东路;南至黑王新村小区、市二中、原天水广济医院南侧。
(6)颖川河片区:西至麦积山大道;东至天水黄河佳酿啤酒有限公司、陇林瑞馨苑、颖川佳苑东侧;北至羲皇大道东路;南至颖川佳苑南侧(本片区不含崖窝子自然村)。
(7)马跑泉公园片区:西至泉湖路、甘泉北路、石佛中路,公园华府西侧;东至颖川河西路;北至兴陇路、龙园西路、中心大道中路;南至渭滨佳苑南侧,羲皇大道东路。
(8)道北片区:西至北山路,麦积区政府西侧;东至为民路、前进路;北至同乐路,市九中和欣荣小区北侧;南至区府西路,安康家园南侧。
(9)道南及开发区片区:西至陇海铁路与陇昌路交汇处、安宁巷、马跑泉渭河大桥;东至荟英路与宝兰客运专线交汇处、星火渭河大桥;北至陇海铁路,渭北新区和苹果小镇北侧,陇海铁路、荟英路;南至成纪大道东路、G310国道、渭水路(本片区不含划入Ⅱ类禁燃区的区域,河道范围内耕地除外)。
(10)桥南建材市场片区:西至麦积区武装部西侧;东至书苑路;北至兴陇路;南至天水麦积山机场北侧,桥南建材市场南侧。
二、高污染燃料组合类别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我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执行Ⅰ类(一般)、Ⅱ类(较严)要求,禁止使用下列高污染燃料:
(一)Ⅰ类
1. 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含硫量大于0.5%,挥发分大于12%;焦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挥发分大于5%;兰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挥发分大于10%)。
2.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Ⅱ类
1.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相关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禁燃区内现有的锅炉、窑炉等燃用设施应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禁燃区内集中供热企业必须使用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燃煤,不得擅自改用其它类型的高污染燃料,确保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禁燃区内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区域,要加大改气、改电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清洁能源改造替代工作。
(五)秦州区、麦积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辖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发改、工信、公安、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7月25日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天政办发〔2016〕88号)自行废止。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