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检察官,我是天水监狱服刑人员周某,我认为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对我不予减刑有误,我在监狱内遵守纪律,参加劳动改造并获得相应积分,应当给我减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驻天水监狱检察室收到服刑人员周某的一封信件,信中主要反映了对其不予减刑案件的意见和疑惑。
收到周某的来信后,市检察院驻天水监狱检察室干警立即组织调查核实,调阅周某的减刑案件卷宗,会同该案的执行机关承办民警、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人员对该案进行了复查,经复查,该案实体公正、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周某的异议和疑惑是对法律理解片面造成的,考虑到该类情形在天水监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通过公开答复方式对周某答疑解惑、释法说理,能起到很好普法作用,促进服刑人员积极改造。8月24日,市检察院驻天水监狱检察室同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对周某进行了公开答复,同时要求监狱组织服刑人员参加旁听,进行法治教育。公开答复过程中,服刑人员周某称自己遵守监规纪律,参加劳动改造,应当予以减刑,未缴纳罚金是因为无履行能力,法院不应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减刑。
检察机关查明,周某1990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4年6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多次减刑后于2009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12日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5月26日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7年10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鉴于该犯曾多次犯罪,多次入监服刑改造,属于曾被多次减刑释放后屡教不改,屡教屡犯,是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较大的毒品再犯。周某虽然称其无能力履行4000元罚金,但经查其狱内服刑的27个月每月消费均超过了服刑人员平均水平,故认为其有一定履行能力而未履行罚金,综合周某的各项情节,对其不予减刑符合法律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通过对服刑人员周某减刑案件的公开答复,纠正了部分罪犯认为的只要满足服刑年限,不违反监规纪律,积累够改造积分就“应当减刑”的不正确想法。教育引导服刑人员正确认识自身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悔过认罪,积极履行原判刑罚及财产刑判项,努力改造成为社会有用之人,才能早日回归家庭和社会。
检察官释法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其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的罪犯是“可以减刑”,并非部分服刑人员理解的只要满足服刑年限,不违反监规纪律,积累够改造积分就“应当减刑”。另外,在办理减刑案件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天水在线编辑:李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