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
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防范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滋事肇祸,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1000米以下、飞行时速小于200公里、雷达反射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航空器具。有低空超低空飞行,飞行速度较小,不易被雷达发现等特点。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等。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履行适航资格、飞行资质、计划申报等相关手续。
三、严禁在以下区域的上空飞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
(一)天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机场跑道中心线为基准,两侧(南北)各10公里,跑道两端(东西)各20公里组成的区域(即南侧至麦积区麦积镇后川村,北侧至麦积区渭南镇,东端至清水县陇东乡崖杨村,西端至秦州区太京镇盘龙村);(二)军事、通讯、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储存、大型物资储备、国家机关、车站、码头、港口等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防控目标区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三)铁路、高速公路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告禁止飞行的区域;(五)公安机关结合大型集会、重要活动等,临时划定的区域;(六)法律法规禁止飞行的其他区域。因现场勘察、施工作业、航空拍摄等工作需要,确需在上述区域飞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须按规定获得批准后开展作业。
四、禁止利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
(一)偷拍军事设施、党政机关和其他保密场所;(二)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医疗秩序;(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四)追逐、拦截他人,或者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五)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六)投掷、倾倒物品或者伤害他人、损毁公私财物;(七)偷窥、偷拍个人隐私;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全市范围内“低慢小”航空器拥有者要主动到属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进行登记备案,详细填报所有人信息及所持有的“低慢小”航空器信息等。
六、违反规定在上述区域内飞行的,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关于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规定发布实施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天水市公安局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