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天水市分散按比例
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7〕105号)《天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天政办发〔2018〕1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天水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二、年审时间:2020年3月30日至6月30日
三、年审地点
1.机关、团体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到同级残联或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其中:中央省属驻天水的行政事业单位、市直机关、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所属企业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年审。(地址:秦州区东十里天河酒厂对面市残联劳服科。联系电话:8623926;13809381381)
2.涉税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到办公、生产经营所在地县区残联或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办理年审。
3.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的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四、年审资料
1.用人单位签章的《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请从甘肃残疾人就业信息网www.gscjrjy.org.cn下载填写)。
2.用人单位2019年1月、6月、12月的工资表和职工名册,工资表必须为装订在会计凭证后的工资单原件及复印件,对于聘用残疾职工工资必须达到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3.在职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行政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2019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6.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必须为在岗人员,精神残疾1至4级、智力残疾1至3级不作为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对象。
以上资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复印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有关事项
1.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于审核确认用人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和残保金缴纳金额,要按照各自负责审核的对象,通过《按比例就业年审软件审核系统》向税务部门实时传递数据,并向用人单位出具《已安置残疾人核定通知书》。
2.逾期未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将按照财政或税务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残保金,由税务部门依法足额征收。
3.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由税务部门依法予以追缴,并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特此通告
天水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