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天水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首要政治任务,持续加大防疫用品、民生商品、食品、野生动物制品等领域执法监督力度,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出了一批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虚假广告宣传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典型违法案件,有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市场秩序,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了坚强保障。
案例一:天水市秦州区欧斯玛牛肉面馆大幅涨价案
1月25日,群众举报反映“天水市秦州区自由路欧斯玛牛肉面馆在全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肆意抬高物价,扰乱市场秩序”。接到举报,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调查,该店2020年1月24日开始对经营的牛肉面从8元/碗一天内涨价到15元/碗,涨价幅度达到87.5%,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依据《价格法》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业,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天水市秦州区嘉惠药店哄抬价格案
1月25日,群众举报反映“天水市秦州区山水嘉园嘉惠药店一个N95口罩卖25元,比平时涨价8倍”。接到举报,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经查证,该店2019年9月27日购进医用口罩A型10盒,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22日连续两次将原售价12元/盒的医用口罩提价到20元/盒和25元/盒进行销售,所售口罩均未明码标价。其行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事实,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61元,并顶格处以530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天水市秦州区诚信达大药房安居店销售“三无”口罩案
1月27日,天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秦州区诚信达大药房安居店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劳保口罩无中文标识和厂名、厂址、生产日期,该批口罩共购进12包,进价5元/包,售价7元/包,售出5包。其行为构成销售“三无”产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在药品经营场所销售“三无”非医用口罩,性质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0元,并处以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天水市麦积区盛达金都医药超市经营未注册二类医疗器械案
1月31日,根据12315投诉举报,天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麦积区桥南盛达金都医药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证,当事人销售的标识生产厂家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属于未依法注册的假冒二类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并处以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清水县菜夫人蔬果店未对商品进行明码标价案
1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县菜夫人蔬果店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该店销售的各种蔬菜和调味品均未明码标价。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甘谷县益君堂大药房哄抬价格案
2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甘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县益君堂大药房口罩涨价问题进行调查。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1月23日从西安汉通医药二部购进KN9001型口罩,进价为30元/包,售价为45元/包,共售出69包。其行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事实,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035元,并顶格处以51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天水市麦积区万店特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2月1日,根据上级转办的相关线索,天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淘宝网“原生态土黑猪野猪山猪肉”店铺销售野猪肉的案件线索进行调查。经查证,该店铺经营者为天水市麦积区万店特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当事人于2017年3月29日在淘宝网开设“原生态土黑猪野猪山猪肉”店铺,并在店铺显著位置标有“天水野猪肉旗舰店”、部分产品标有“土黑猪野猪山猪肉”等宣传用语,其实际养殖经营产品中并无野猪和野猪肉产品。当事人涉嫌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淘宝网店铺违法广告宣传,拟给予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天水虹源达五交化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案
2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天水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天水虹源达五交化有限公司涉嫌高价销售酒精问题进行调查。经查证,当事人销售的酒精购进成本价11.14元/公斤,销售价20元/公斤,共售出495公斤。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事实。目前,此案正在办理中。
(天水在线编辑:李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