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2019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甘政发〔2019〕1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决定,发布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草原防火期为当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森林防火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其中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适时发布禁火命令。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并向社会公布。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林草行业各单位在当地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共同开展工作。
三、严格火源管控。在林区、林缘区和草地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农事活动焚烧秸秆、废旧地膜、垃圾及野外烧荒等生产用火;严禁吸烟、点火取暖、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玩火自娱; 严禁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乘坐交通工具时严禁向外丢弃火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林区、林缘区和草地进行爆破、狩猎、烧火驱兽等涉火活动;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采取措施严防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在林区、草原要道和景区入口设立检查站,进入林区、草地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与义务。凡阻挠、妨碍相关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违反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落实防火责任。严格落实以县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强化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和指导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森林草原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内的防火责任。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要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逻管控,严防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各乡镇、街道办、村委会对其管辖区域内负有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国有林场、森林、林地等经营单位或个人以及护林员,在其管护或经营范围内负有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强野外火源巡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加大森林草原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市、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制度。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要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保持临战待命状态。对发生的火情要迅速查清原因,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惩处。
五、强化宣传教育。市、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确保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六、及时报告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天水市森林草原火情报警电话:119或8623915。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天水在线编辑:李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