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9日,由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麦积区某批发部与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审理终获改判。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认真审查,迅速准确地查明了案件当事人张某虚假诉讼事实,依法向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避免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受侵害。
案情回顾
申请人文某于2015年5月挂靠天水某建筑公司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工作。同年6月,文某以该建筑公司项目部名义,与天水某工贸公司张某某先后签订3份《钢材购销合同》,总标的为钢材100多吨,价值27万余元。当月,文某先后分四次以《提货单》方式签字确认收到上述钢材。7月30日,因文某未按时支付货款,在张某某的要求下,文某与工贸公司业务员王某某依据《钢材购销合同》中违约条款计算出钢材加价款2万余元,加上合同确定的货款共计30万元,业务员按照张某某要求的内容格式,制作打印包含文某身份信息、30万元欠款及结清期限的欠条,并让文某签字后交给张某某。约定时限到期后,文某仍未支付货款,遂于9月14日,按张某某要求再次与业务员王某某计算逾期加价款1万余元,并制作欠条一张,欠款金额为31万余元。
2016年2月,张某某以工贸公司名义将某建筑公司(负责人为文某)起诉至麦积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钢材款33万余元,法院调解结案。2016年7月,张某某又以某批发部名义将文某起诉至麦积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钢材款32万余元,提供了有文某签名的两张欠条及伪造的出库单等证据,麦积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张某某的诉求。文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文某不服二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法裁定驳回了文某的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18年3月,文某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承办人在审查申诉材料时发现案件事实存在疑点,遂通过调阅法院审判卷宗、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式,最终查明某批发部经营者张某某利用其与文某的钢材买卖关系,虚构事实,捏造证据,先后以两个单位名义,两次起诉同一责任人文某,第二次起诉构成虚假诉讼。经该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将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的案件线索移送至天水市公安局。基于麦积区法院正在就第二次虚假诉讼的判决强制执行的特殊情况,同时向该院发出暂缓执行的检察建议。
再审改判
再审开庭前,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积极与天水市中级法院沟通案件审查期间查明的虚假诉讼事实,及时移送相关证据,该案承办人就案件焦点问题多次与法院审判人员交换意见。2018年11月,天水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决书确有错误,决定再审。2019年8月天水市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市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出庭监督庭审,10月29日,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诉人某批发部的诉讼请求。
检察官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
(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
(3)虚构事实;
(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结束语
虚假诉讼是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的违法行为,其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面对虚假诉讼,依法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规范民事诉讼行为,全力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诚信,真正体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责任担当。
(天水在线编辑:李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