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显成效
党的十九大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实践、重要理论和制度的创新成果。中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四个“深化”上下功夫,以更好地发挥“四种形态”的重要作用。2018年以来,天水市纪委监委不断探索实践、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取得明显成效。
探索实践“四种形态”,使监督执纪的方式和结构更加优化。随着“四种形态”的不断探索实践并成为制度规定,党内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方式不断转化,结构比例更加优化。2018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党员干部3513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2500人次,占71.2%,第二种形态处置892人次,占25.4%,第三种形态处置69人次,占2%,第四种形态处置52人次,占1.5%。
(图为甘谷县纪委监委召开信访件筛查和问题线索研判会议现场)
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真正体现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重要经验。天水市委坚持把落实“四种形态”党委主体责任牢牢抓在手上,市四大组织班子带头开展约谈、严肃党内生活,带动全市各级党组织层层开展“四级约谈”、落实“七必须七同步”等各项制度,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让绝大多数党员干部远离纪律底线。“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对应问题的严重性递减,而所涉及的人数也递减,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市纪委监委进一步转变执纪方式,推动纪律审查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进行工作转型,并出台《天水市纪委监督市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办法》,加强对“一把手”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其规范用权。
准确把握“四种形态”,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市纪委监委出台《天水市纪委实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明确了运用“四种形态”的适用情形、运用方式、适用程序以及监督问责等要求。我们坚持抓好第一种形态这个党内监督的基础工作,严格落实“了结函告机制”,2018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谈话函询和初步核实了结的936个问题线索,一一函告被反映人,为党员干部正名,还党员干部清白;在运用第二、三种形态上,我们坚持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充分发挥理想信念和政策感化教育作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认错悔错改错,争取从轻处理;我们把第四种形态作为体现党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对极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执迷不悟的党员干部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图为清水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马利民在乡镇调研监督执纪工作)
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努力在“深化”二字上下功夫。中纪委二次全会指出,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重点要在四个“深化”上下功夫。市纪委监委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二次全会部署,夯实基础工作,坚持把熟悉掌握本地区、本部门的党内政治生活、政治生态状况作为工作的重要目标,着力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早发现”作为工作的出发点,把“运用好第一种形态”作为工作的着力点,把“谈话函询”作为日常性工作,把“精准处置”作为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的能力,不断增强工作本领,当好政治生态的“护林员”,努力实现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有机统一。(供稿 天水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天水在线编辑:吕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