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天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主要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损害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赔偿磋商、赔偿诉讼规则、生态修复和监督、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资金管理等九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保障措施。《实施方案》所指生态环境损害是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地表景观、地质遗迹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实施方案》指出,要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切实履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强化污染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切实筑牢全市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力争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天水在线编辑:李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