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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2018/12/14 21:29:17)  来源:天政发〔2018〕149号  打印本页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天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政发〔2018〕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4日


天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的总体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天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简称“天水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领域最高奖项,由市政府评审、表彰和奖励,授予全市产品、工程、服务、环境、社会管理等各个领域内质量领先、技术创新、管理卓越、品牌优秀、效益突出,更加注重环保节能和绿色发展,并且有广泛知名度与影响力的企业和组织。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企业和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国外和中央、省上驻市企业以及其他形式企业,同等条件参加天水质量奖的评审、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天水质量奖以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对质量元素的要求及评价条件为评审基本依据,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评审准则,坚持市场评价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天水质量奖每2年评审1次,在企业和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每届评审获奖企业和组织总数原则上不超过4个(不含复评企业和组织),应当涵盖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等领域。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和组织未达到获奖个数的,名额可以空缺。 
  第六条 天水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对有效期满的获奖企业和组织应当重新进行考核评价(复评),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称号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其称号。 
  第七条 天水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企业和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和组织负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成立天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任。评委会另设三名副主任,分别由市政府协调副秘书长和市质监、人社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评委会成员由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天水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细则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审批表彰的拟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 
  第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质监部门,具体负责和承办天水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天水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人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评审人员的招聘、使用及监督管理; 
  (三)发布天水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受理天水质量奖的申报,组建专家评审组,并对申报企业和组织按程序进行评审; 
  (四)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评委会审议确定候选企业和组织名单,并进行公示; 
  (五)建立定期回访机制,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天水质量奖的品牌宣传、经验推广和基础培育工作; 
  (六)承办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聘请成立天水质量奖专家评审组,其成员应当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事业单位管理专家、行业人士,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成员名单报评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  各有关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部门天水质量奖的培育、发动、推荐和获奖企业和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天水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政策,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具备较好的质量工作基础,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质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进,质量发展成绩显著; 
  (三)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创新能力较强,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突出,质量竞争力优势明显,质量管理方法具有推广价值,质量水平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全省同行业一流水平;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服务、质量等指标位居全市、全省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业前列;  
  (五)具有甘肃名牌产品或其他省级以上(含省级)品牌称号,建筑企业获得建设工程省优“飞天奖”称号或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品牌建设的带动效应明显;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合规诚信经营; 
  (七)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产品质量市级以上监督抽查检验无不合格记录,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不良行为记录、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积极鼓励市内特色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文化旅游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科研技术机构,以及成长性强的新兴行业的企业和组织申报天水质量奖。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在网站及新闻媒体上公布天水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有关工作事宜。  
  第十五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条件的企业和组织,如实填写《天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报送评委会办公室,申报企业和组织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组织,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按照评价标准和申报要求,对本企业和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 
  (二)推荐。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区(开发区)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审查并推荐上报,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应当优先推荐在县区(开发区)一级质量效益评价较好的企业和组织申报天水质量奖。 
  (三)资格审查。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和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四)资料评审。评委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人员对已受理的企业和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和组织名单。对资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和组织,由评委会办公室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五)现场评审。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和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和群众(用户、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六)综合评价。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评审结果,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与审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向评委会提出候选的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 
  (七)审定公示。评委会根据候选名单,确定拟获奖名单,由评委会办公室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八)批准公告。对通过公示的拟获奖企业和组织,经市政府审议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对获得天水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由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一次性给予4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天水质量奖奖励经费及组织评审相关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奖励经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获奖企业和组织。 
  第十八条  天水质量奖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企业和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和检验机构发展、实验室建设投入等。  
  第十九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安排、产业发展政策扶持、科技计划资金投入、技术研发项目补助、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支持、落实新产品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评优评先等方面,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给予倾斜和支持。 
  第二十条 驻市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为获奖企业和组织提供融资服务、优惠利率金融产品等。对有上市融资需求的获奖企业,应当优先纳入全市上市企业资源库,优先推荐优质券商和中介服务机构方便企业自主选择。 
  第二十一条 获得天水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推荐相应的省级表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要不断追求卓越,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及时总结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经验,确保符合高质量发展需求。 
  获奖企业和组织应当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共享成功经验、传播质量文化等方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天水质量发展整体水平的持续提高。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体现获得天水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注明获奖年度和期限。获奖企业和组织再次申报获奖的,只授予奖牌和证书,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获奖名额。 
  第二十四条 申报企业和组织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天水质量奖荣誉的,经查证属实的,撤销其所获奖项,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5年内不得参加天水质量奖的评审,并向社会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组织对其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或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通报,3年内不得参加天水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有关监管部门查处,或服务对象(用户、顾客)对其产品、工程、服务、环境等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质量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市级监察部门负责对天水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全程监督,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第二十七条  申报企业和组织对评审过程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委会办公室书面申请复核,由评委会进行复核,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八条 评委会应当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督促指导;参与评审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申报企业和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遵守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天水质量奖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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