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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2018/8/31 10:32:01)  来源:天水市统计局  打印本页

天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天政发﹝2018﹞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甘政发﹝2018﹞14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取得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是在我市范围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天水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等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事项,由市综治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要按照普查要求,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单位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街道)要组建相应的普查机构,社区(村委会)要有专人负责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全市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确保普查经费专款专用。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各县区、各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和任务。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和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充分利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更新完善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提高普查数据抗干扰能力和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1日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第三条 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

  第六条 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经济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七条 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二章 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

  第八条 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 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

  (一)采矿业;

  (二)制造业;

  (三)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四)建筑业;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七)批发和零售业;

  (八)住宿和餐饮业;

  (九)金融业;

  (十)房地产业;

  (十一)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十二)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十三)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十四)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十五)教育;

  (十六)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十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十八)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第十一条 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第三章 经济普查表式、主要内容和标准

  第十二条 经济普查按照对象的不同类型,设置法人单位调查表、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和个体经营户调查表。

  第十三条 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第十四条 经济普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

第四章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国务院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完成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经济普查任务。

  第十八条 大型企业应当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本企业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应当由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商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统一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经济普查对象填报经济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在经济普查准备阶段应当进行单位清查,准确界定经济普查表的种类。

  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共同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以本地区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按照经济普查小区逐一核实清查,形成经济普查单位名录。

  第二十四条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表的发放、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

  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调查表,并负责组织其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第五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经济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各地方使用的数据处理标准和程序。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和标准进行数据处理,并逐级上报经济普查数据。

  第二十七条 经济普查数据处理结束后,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并强化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建立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经济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经济普查数据的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及各地区经济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对经济普查的汇总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

第六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布经济普查公报。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发布经济普查公报应当经上一级经济普查机构核准。

  第三十一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项工作,并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第七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水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天水市委宣传部

关于印发天水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政经普办发〔2018〕6号

  为切实做好全市经济普查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甘肃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关于做好甘肃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内容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甘肃省统计管理条例》、《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广泛深入地依法开展普查宣传。

  1.宣传目的和意义。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将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

  我市经济结构门类齐全,成分复杂,普查涉及各类法人及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工作量大面广,需要社会各组织的支持和配合。为此,需要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营造声势浩大的舆论氛围,为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支撑作用。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经济普查宣传活动,使经济普查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社会各界了解经济普查的意义和目的,让普查工作人员掌握经济普查的内容和方法,让广大普查对象了解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达到全民知晓经济普查、支持经济普查,普查对象如实填报资料的效果,确保高质量完成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任务。

  2.宣传的内容和方式。这次经济普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普查区绘图、单位核查、数据采集、传输、处理等普查业务全流程的电子化。除军队、武警系统的普查对象以及保密单位外,所有被调查对象,均利用联网直报和PDA直接传输的方式报送普查数据。通过对普查内容与组织方式新特点的宣传,提高公众的知晓度和关注度,形成各级政府领导、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广大普查对象支持的良好工作环境。

  3.宣传依法调查。数据全面准确是普查最根本、最核心的要求。通过宣传,一是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所有普查对象都要严格依法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二是教育各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三是要告知普查对象,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四是督促加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

  4.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深入普查工作第一线,及时发现各级普查人员在普查工作中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挖掘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展现普查人员敬业奉献的精神风貌。

  二、方式方法

  1.借助主流媒体开展宣传。各县区经普办和宣传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充分发挥电视、报刊、广播等传统媒体的作用,根据经济普查不同阶段的重点任务,对经济普查政策法规、方式内容、保密要求等方面进行宣传,同时,要大力宣传普查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科学决策、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

  2.应用户外广告开展宣传。一是利用横幅、标语、板报、宣传栏、宣传车开展告知性宣传;二是在社区、村委会的公告栏内张贴宣传画、政府通告等内容;三是利用公共场所电子屏播报普查宣传片、标语口号;四是在城镇主干道、乡村主要公路、人口密集的城镇广场和商贸市场设置经济普查户外公益广告牌和墙体广告,营造氛围,扩大影响。

  3.利用网络新媒体开展宣传。以微博、微信、短信、公众号、客户端等网络媒体,宣传普查知识、普查动态、普查要求等内容。采用播放普查动画、短视频等大众喜闻乐见、简单易懂的宣传方式,使普查的重大意义深入人心,提高宣传效果。

  4.有效开展面对面宣传。发挥一线普查员的作用,为普查员制作宣传手册,向每个普查对象发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告知书》、《致普查对象的一封信》、宣传画等宣传品,及时答疑解惑,赢得普查对象的信任和支持。

  三、组织领导

  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在各级党委宣传部领导下,按照“统一组织、联动配合、内外结合、创作精品、有效传播”的原则,由各县区经普办负责普查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各县区经普办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正面宣传导向,加强对普查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宣传工作列入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宣传机构,落实宣传经费,做好宣传规划。要进一步靠实责任,确定专人负责普查宣传工作,把热爱宣传、有普查宣传工作经验的同志充实到宣传组来。要加强对基层宣传工作的督导,有序、有力、有效地推动普查宣传工作。要制定宣传方案,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建立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合作渠道,共同做好宣传工作。各县区宣传部门、市直各新闻媒体单位要按照市委宣传部、市经普办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在单位清查阶段和入户登记阶段加大普查宣传力度,为经济普查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四、各阶段工作任务

  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要结合普查各个阶段的任务和特点,及时启动,逐步升温,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6-8月)

  此阶段以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工作规划、印制宣传产品为主,为后续各阶段开展普查宣传打好基础。

  1.发布宣传标语和口号。统一使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四经普宣传标语和口号。

  2.发布形象视觉识别设计手册。统一使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四经普形象视觉识别设计手册,规范普查LOGO等的使用与管理。(计划7月底)

  3.发布宣传手册。面向地方政府,侧重《经济普查条例》及释义,提升各级政府对普查工作的重视。主要包括四经普相关文件、领导答记者问、普查条例、条例释义、领导讲话、标语口号、启用LOGO通告等内容。(与省普查办联动,视《经济普查条例》及释义修订情况确定)

  4.印制发放宣传海报。印制5万份国家设计的宣传海报,下发各县区经普办,向普查对象发放。(计划8月份)

  5.与市委宣传部联合发文。与市委宣传部联合下发四经普宣传工作通知,明确职责分工,强调普查宣传工作的重要性,提出宣传方向、重点、内容和要求,引导各部门、各单位重视普查宣传工作。(计划8月份)

  6.发放宣传图解和漫画。按省经普办要求,发放国务院和省经普办制作的系列图解和宣传动画,采用形象化、图形化的方式介绍经济普查主要内容。(计划8月底前)

  (二)单位清查阶段(2018年8-11月)

  此阶段重点配合单位清查工作,陆续推进宣传活动,掀起第一个宣传高潮,突出宣传普查的目的意义、内容方法、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单位清查应知事项等内容,努力营造各方配合、依法普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1.播放公益广告宣传片。市经普办将选用国家和省经普办制作的公益广告片,在电视台、天水在线、公共电子屏幕等媒体播放,各县区在县电视台、公共电子屏幕相应加强清查宣传活动。(计划9月份)

  2.以经济普查为主题举办第九届“中国统计开放日”。市经普办和秦州区经普办两级联动,通过开放日这一重要统计公开平台,组织开展以经济普查为主题的第九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深入宣传介绍经济普查,讲述普查人和普查故事,号召全社会重视普查、支持普查,依法参与普查。其余五县一区也要开展一次大型宣传活动。(计划9月底前)

  3.普查宣传产品传播。在广场、集市及人流密集场所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画,提升社会认知度。(9-10月)

  4.组织媒体基层行。组织主要媒体深入普查工作一线,零距离接触经济普查,采访并刊发相关报道,借助主流媒体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扩大宣传效果。(9-10月)

  (三)普查登记阶段(2018年12月-2019年3月)

  此阶段以宣传普查现场登记为主,掀起普查宣传高潮。主要宣传引导普查对象依法普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申报数据,展现普查人员敬业奉献精神风貌等。

  1.开展宣传月系列活动。12月为普查宣传月,全市各级普查机构要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以纪念《统计法》颁布三十五周年为契机,以《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为重点,开展普法宣传,将宣传工作推向高潮。(12月期间)

  2.社会媒体宣传报道。根据普查工作进展和需要,在天水日报和天水在线等新闻媒体策划制作经济普查专栏,对普查的目的意义、普查知识、统计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解读,提高普查对象配合度和依法普查意识,助力源头数据质量提升,借媒体之力扩大宣传影响。(与普查阶段工作同步)

  3.开展普查登记首日入户活动。2019年1月1日,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到普查第一线检查指导普查入户登记工作,并看望普查人员。组织新闻媒体对现场登记工作进行报道,提高普查对象、公众的关注度。(2019年1月)

  4.播放经济普查公益广告。市经普办将选用国家和省经普办制作的公益广告片,在电视台、天水在线、公共电子屏播放;各县区也要采取相应措施,强化普查登记宣传。(2018年12月-2019年1月)

  5.宣传报道普查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深入挖掘先进普查员的感人事迹,通过普查专题网站、统计微博微信、媒体宣传报道等方式,展现普查人员求真务实、严谨专业、敬业奉献的精神风貌。(与普查阶段工作同步)

  (四)成果发布(2019年下半年以后)

  此阶段以发布普查数据结果和资料开发应用为主。发布普查公报,展示经济普查取得的成果;加强对普查数据的开发解读,向社会各界提供更加优质的统计服务。(普查公报发布后)

天水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标语口号

  1.经济大普查 数说国与家

  2.经济普查五年一度 促进发展心中有数

  3.经济普查人人尽力 发展经济家家受益

  4.依法普查如实申报 真实反映经济面貌

  5.做诚信企业 报真实数字

  6.参与经济普查 记录时代进程

  7.经济普查一份责任 家底透明一份清单

  8.经济普查摸清发展家底 大国体检把脉时代经济

  9.备战经普决胜小康 不忘初心再创辉煌

  10.经济普查利国家 如实填报展变化

(天水在线编辑:吕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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