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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关于扶持贫困区域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8/27 20:42:57)  来源:天政办发〔2018〕170号  打印本页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扶持贫困区域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天政办发〔2018〕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市贫困区域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共享利益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稳定脱贫,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全省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22号)精神,现结合全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扶贫开发战略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系列决策部署,紧盯产业扶贫任务,紧扣果、菜、药、牛、羊、薯等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发展一批产业链条长、产品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品牌影响力大的龙头企业,采取“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通过统一良种供应、统一技术服务、统一订单销售,通过完善10个省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新建7个现代农业产业园,加快果品、蔬菜、中药材、马铃薯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建设,推动优势产业向优势产区集中、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对接,实现优势产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实现市域内省级龙头企业覆盖所有贫困县区。 
  二、发展目标 
  依托果、菜、药、牛、羊、薯六大产业及贫困区域特色产品,通过招商引资、政府注资、群众投资等多种方式,每年引进或培育组建20家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贫困户建立健全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开展精深加工、创建品牌、做大做强。到2020年,全市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到420家以上,较2017年增加50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其中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达到10家、5000万元至1亿元的达到30家、2000—5000万元的达到60家,农产品加工转化率提高到60%以上,较2017年提高2个百分点。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龙头企业发展提升行动。以提升龙头企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为目标,着力推进企业加强自身建设,扩大融资投资,加强产业协作,多方开拓市场,培育自主品牌。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扶持上市融资,增强发展实力,重点扶持长城果汁、九龙山禽业尽快上市融资。支持有意愿的龙头企业与外地大型专业批发市场或物流中心开展合作,推动天水果蔬市场、武山洛门蔬菜批发市场等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或物流中心升级改造,提升运营管理水平。鼓励龙头企业利用东西部扶贫协作发展机遇和优惠政策,到天津、江苏、浙江等地建设特色农产品专营店,或与东部城市企业签订农产品供销协议,提升农产品销售份额和市场竞争能力。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发展冷链物流,完善冷藏储运、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冷链设施,到2020年,扶持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贫困村新建果蔬保鲜库115座,新增储藏能力7.4万吨,提高鲜食农产品外销规模。组织企业参加省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开拓京津冀、珠三角和长三角区域市场。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加大线上销售规模。组织龙头企业加强与市内超市、社区和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开展供需对接,促进“农超”“农社”“农校”“农医”“农企”对接,拓宽特色农产品销售渠道。 
  (二)开展龙头企业引进组建行动。针对全市农业龙头企业数量少、规模小、产业链条短的实际,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全面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吸引外地大型龙头企业来我市投资开发或兼并重组我市相关企业,实现以强带弱、借船出海、借势发展。大力推广外引龙头企业“轻资产”模式,支持九龙山禽业等有实力的农业企业在贫困县区采取“轻资产”模式建设产业基地、扩大发展规模、带动贫困户脱贫。健全政府、社会资本或银行贷款、企业自筹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实现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确保尽快发挥产业扶贫效益。全面推开农村“三变”改革,大力推广“国有化农发公司+合作社+农户”运行模式,加快组建市、县区农发公司,支持贫困户根据个人意愿,以土地经营权、贴息贷款、互助资金、帮扶资金、自有资金等作为股金入股农业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保底分红,健全完善贫困群众与龙头企业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龙头企业将贫困村、贫困户纳入生产体系,提供种子、种苗、种畜和技术服务,在贫困村建立生产基地。支持龙头企业与合作社或者贫困户签订订单,以保底价收购农产品。支持龙头企业为贫困户贷款提供担保或统贷统还,为贫困户提供信贷资金。支持龙头企业为贫困户提供资金管理服务,帮助贫困村建立专业合作社,吸收贫困户入社。鼓励城市有志人士、农村返乡青年领办创办农业企业,优化企业登记流程,简化办理手续,落实优惠扶持政策,推动农村创业发展,助推脱贫攻坚。 
  (三)开展龙头企业帮扶济贫行动。结合贫困区域实际,支持引导龙头企业在贫困区域通过建设产业基地、扶贫车间,帮销农产品,帮办实事等形式,推进产业扶贫。引导龙头企业在贫困区域大力发展订单农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建立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龙头企业与贫困村开展扶贫“结对子”活动,发挥企业人才、技术、营销等方面的优势,充分利用贫困村劳动力和土地等资源,带动贫困村脱贫致富。对主导产业尚未形成的贫困村,支持龙头企业采取流转土地、吸纳土地入股等方式,在贫困村建设产业基地、“扶贫车间”,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对主导产业已成规模的贫困村,支持龙头企业与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贫困户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和产品销售订单,加强技术服务,以保底价收购农产品。鼓励龙头企业到村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在政策范围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合作开发农业产业及自然生态、文化旅游资源,壮大村集体经济,增加群众收入。开展龙头企业为贫困户“帮办一件实事”活动,支持龙头企业为贫困户产业贷款提供担保或统贷统还,为贫困户提供信贷资金,引导发展特色产业。支持龙头企业优先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为贫困户提供稳定就业渠道。支持龙头企业优先流转或吸纳贫困户承包地入股,让贫困户获得流转费收入或入股分红。重点抓好贫困户以财政到户扶持资金或自有资金入股龙头企业工作,确保贫困户实现保底收益或分红。 
  (四)开展龙头企业维权执法行动。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签订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降低违约风险,维护企业投资权益和农户流转权益。对侵犯龙头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等案件,及时组织查处,维护龙头企业合法权益。加大企业网上维权力度,对假冒销售本地农产品品牌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维护我市企业及农产品品牌形象。 
  四、扶持政策 
  从企业融资、用地、用电、税收、科研、市场营销、人才建设等关键环节入手,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龙头企业设备改造、产能扩建、标准化基地建设、技术创新、品牌培育等。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省财政项目资金、财政专项扶贫及统筹整合的涉农项目资金,对连续3年稳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带动贫困户脱贫的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以订单收购、股份合作等方式,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贫困户的龙头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其中:对带动5家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或50户以上贫困户的龙头企业,落实省级财政贴息4个点的扶持政策;对带动10家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或100户以上贫困户的龙头企业,落实省级财政贴息5个点的扶持政策,最高贴息100万元。按照省上“在每个贫困县每个特色产业至少培育1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要求,各县区每年新引进或组建1—2家龙头企业,每家龙头企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占用工总量的30%以上,按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小予以奖补;对投资1000—2000万元的,奖补50万元;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奖补100万元。秦州区参照省上奖补政策标准,所需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解决。对贫困户以土地等资产、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龙头企业的,按一定比例进行奖补。发挥农业保险对产业脱贫的兜底作用,认真落实“甘肃省贫困户种养产业综合保险”补贴政策,龙头企业作为投保主体的,保费由省财政补贴40%、市县财政补贴40%、企业自缴20%分摊。 
  (二)切实加强金融扶持。加强银政、银企合作,积极支持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具备一定规模、对农民增收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依托甘肃金控天水融资担保公司,创新融资担保方式,加大担保力度,争取有更多企业得到更多的特色产业发展贷款、农产品收购贷款及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促进产业扶贫及县域经济发展,切实弥补我市农业加工企业少、规模小、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滞后,以及市场开拓不够、品牌培育不力等问题,推动农业企业提质扩规、转型发展,优先为龙头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缓解农产品加工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落实用地优惠政策。在不占用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将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利用好省上每年为每个深度贫困县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1000亩的指标,优先保障农业企业用地。对以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后,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现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实际不低于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对企业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作为农用地,不属于永久性农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其用地可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落实电价支持政策。2020年底前,对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农业扶贫产业龙头企业(不含农业排灌用电),以企业2016年实际生产用电量为基数,对其新增生产用电量电价在现行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元。农业、林业培育和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服务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均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生产和销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企业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涉农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六)改善投资贸易条件。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对外合作,以“一带一路”沿线及周边国家和地区为重点,依托天水国际陆港,支持农业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加大对其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强化在融资和通关等方面的便利化服务。支持企业申请国际认证、专利、商标、品牌、标准等,鼓励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和收付资金。 
  (七)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实施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项目,切实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凡在产业园区、集中区等投资新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围墙外政府负责、围墙内企业负责”,由县级政府负责“七通一平”(水、电、气、路、通讯、宽带、闭路电视畅通及场地平整)工作,并完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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