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水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5〕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4日
天水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
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有60岁以上老年人48.53万人,占总人口的12.84%,养老服务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立足全市基本情况,把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和服务功能转变,着力构建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增加供给、市场提升层次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格局。
(二)发展目标。
以拓展养老服务领域、提高养老服务能力为着力点,以健康产业带动、社会力量动员、专业队伍培育为突破口,探索构筑政府推动、市场运作、项目带动、科技助力、人才支撑、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制,全力推进养老服务市场化、产业化、专业化、信息化。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以老年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娱乐、金融服务、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政策措施更加完善,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健全,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1.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将城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全部纳入政府供养范围,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由政府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散居和机构供养的“三无”老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城市老年人,在享受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准的20%上浮计算保障金,逐步提高老年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2. 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贯彻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全面落实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逐步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公交车实行免费。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对有老年人去世的城乡生活困难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3. 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有计划地实施社区和老年人家庭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工程。
4. 统筹规划养老服务项目。至2020年,市、县区两级各规划建设1处养护型或照料型养老机构,每年建成11个以上乡镇养老服务机构(或老年活动设施)、15个以上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60个以上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或互助老人幸福院。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
5.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积极稳妥地把具备改制条件、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在保证其公益属性、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实行市场化运营,积极探索政府搭台、企业参与、市场运作、股份制合作的养老机构建设运营新模式。
6. 推动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制定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地方性养老服务标准和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办法,建立养老服务和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开展规范化标准化养老机构、示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先进县区创建活动,努力把我市建成全省社会福利服务示范基地。
7. 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立与全省民政公益服务“12349”热线相对接、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家政服务。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项目。支持家庭承担应尽的赡养责任,鼓励亲属照料、邻里互助、认亲扶助。
8. 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机构。进一步简政放权,降低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准入门槛,建设一批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为主体的示范性养老机构。鼓励个人兴办家庭化、个性化的托老所等养老机构,提倡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三无”老人等政府供养对象。将成熟可行的养老服务项目列入对外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项目名录,积极引进省内外资本来我市投资养老服务业。
9. 推动医养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院或开设老年病科、增设老年护理床位。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加强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养老机构、老年人家庭的协作,建立双向转诊、远程医疗、协议委托、契约服务等合作关系,为老年人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
10. 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支持民营企业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人士建设或运营养老机构。扶持发展养老领域社会组织,支持其参与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制定、咨询评估、培训教育、职称评定及第三方认证等服务。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组织老年人开展自助、互助服务和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扶持发展各类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者组织,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志愿开展养老服务。
11. 拓展老年服务消费市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健全行业标准,加强监督检查,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研制经营安全有效的老年康复辅具、护理用品、自助设备等老年护理、康复、保健产品和用品,开发老年保健食品、康复药品和生活照护等服务市场,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大力发展老年旅游、教育、文化娱乐、电子商务等服务业,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开发老年宜居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实施“福康工程”,为残障老年人提供辅具配置、假肢安装等专业化服务。
三、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5年8月1日-8月31日):深入调查,摸准情况。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开展摸底调查。各县区要对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数量、结构、类型和服务需求情况,以及养老机构数量和分布情况深入调查摸底,分析研究制约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瓶颈等问题。市直有关部门就如何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进行调研,提出可行的意见建议,为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第二阶段(2015年9月1日-9月30日):科学规划,明确责任。结合调查情况,统筹规划建设项目,有针对性地制定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办法和措施,明确任务,靠实责任,确保养老服务业有序、有力、有效实施。
(三)第三阶段(2015年10月1日-2020年10月31日):启动实施,稳步推进。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实施养老服务项目,落实政策措施,在资金、政策、场地、人员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抓好各项任务落实,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从2015年9月开始,市政府将定期对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掌握进度,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推动任务落实,科学评估养老服务业发展成果。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养老服务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点工作,事关千家万户的安宁和幸福,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纳入政府目标任务考核范围,切实加强领导,狠抓任务落实。市政府成立全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共同协作,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2. 统筹养老用地。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审批住宅小区时,各级国土、规划部门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确保用于养老服务;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及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在3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可以分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按相关政策单独办理供地手续,其它建筑物内部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要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承担配建任务的具体内容,配建设施建成后,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相关约定、规定交付相关单位或按国家相关规定严格使用管理。对经营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
3. 加大政策支持。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关于金融支持、税收减免和财政投入等政策,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公益性、经营性养老机构,按规定申报、发放床位补贴,争取中央和省上重点项目支持。市、县区两级财政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为建设公办养老机构提供资金保障。建立公办公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机制,社会福利院(中心)、养老院和敬老院,100张床位以上的每年补助5万元、50-100张床位的补助3万元、50张床位以下的补助2万元;符合建设标准、验收合格、运营状况良好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每年每个补助1万元,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互助老人幸福院)和“五保家园”每年每个补助2000元,补助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同时,要按照国家对养老机构服务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要求,为公办公营的养老机构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和公益性岗位人员,专门从事养老服务。
4. 营造社会氛围。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法规政策,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树立典型,广泛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积极营造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引导、培育、扶持各类社会组织以及群众性自治组织主动投身养老服务业。注重发挥各级社会福利或养老协会作用,切实加强行业指导与行业自律。大力宣传尊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奖励机制,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 强化监管督查。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养老机构规范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机制,公办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对“三无”老人入住实行免费政策;为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发改、民政等部门可结合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合理确定。发改、民政和老龄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